從7月1日起,江門市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廉政公積金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存入個人賬戶,以5年為一個動態間隔時限,如個人沒有發生違紀情況,即按70%的比例返還,餘款為長期基金存至退休時領取;個人發生違紀違法情況,則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並上繳國庫。江門預計每年財政為此撥款近2000萬元。
預防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國家公職人員腐敗,是一個重大課題,也是一個難題。為破解這一難題,這些年來,著眼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中央到地方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前些年,國內一些地方和部門也曾試行過類似“廉政公積金”的“廉政保證金”等制度,起初熱鬧了一陣,後來究竟如何,效果怎樣,有無繼續下去,不得而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一個宏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綜合治理、上下聯動。從這個角度來看,廣東江門借鑒國內外的做法,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是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一個積極的嘗試,有其積極的意義和正面的效應。然而,凡事有利必有弊,在肯定其利好的同時,也要看到這一制度設計的不足乃至弊端。
“廉政公積金”制度並不能從根本上預防公務員腐敗現象的發生。一方面,儘管這些年來各地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總的來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制度建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漏洞,規範和制約公務員的權力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存在不少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等等。這就為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對於欲壑難填的腐敗分子來說,區區“廉政公積金”是難以阻擋其貪污受賄甚至索賄的腳步的。近年來,腐敗分子貪污受賄以百萬、千萬計的已不稀奇,以億萬計的也非個別。比如,中國石化原董事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貪污受賄金額竟達1.95億元之巨,令人瞠目結舌。因此,“廉政公積金”對那些原本就不想貪、不敢貪、不能貪的普通公務員和領導幹部來說,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但對於那些貪心不足蛇吞象的公務員和領導幹部來說,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廉政公積金”制度的自身設計也存在不足。江門實行的“廉政公積金”制度,是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照各佔50%的比例共同繳納存入個人賬戶的。公積金繳存標準按照職務高低拉開檔次:廳級幹部每月為1600元,科員每月為400元。江門財政每年為此撥款近2000萬元。廉潔從政,本是公務員的基本準則,是對公務員的最起碼的要求。現在,為達到這一基本要求,卻要由財政每年拿出近2000萬元,用於獎勵本該廉政的公務員,這似乎沒有任何法理依據。相反,這種做法,會給人以變相為公務員增發薪資的感覺。事實上,當地坊間已有這方面的議論和擔心。儘管江門市規定,公務員個人發生違紀違法情況的,要視情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並上繳國庫,但可以預見的是,發生違紀違法情況的,畢竟只是極少數,想必大多數公務員是能夠奉公守法、廉潔從政的,達到規定的期限後,是可以拿到數萬元“廉政公積金”的。因此,雖然江門市否認試行“廉政公積金”是變相為公務員提高福利,但群眾如何看待,社會評價怎樣,是不以領導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如此看來,“廉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局限性和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這一制度的實效如何,生命力怎樣,更有待實踐和時間檢驗。陸彩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