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決定了各級駐京辦的命運,縣級駐京辦的退場,被設定了半年期限。半年之後,“大限”已至,縣級駐京辦的留與撤,仍引來廣泛討論。
實際上,所謂駐京辦,就是各地派駐首都的辦事處。所辦之事,類型複雜,凡涉及地方在京人、事、物,大體都屬駐京辦工作範圍。包括迎來送往,搞接待;聯絡老鄉,整活動;溝通部委,拉關係;“接待”陳情,保穩定等等。但大致說來,駐京辦的職能,在於聯繫地方和中央,是地方在京城經濟、政治、文化上的“飛地”。
所以,對於駐京辦的討論,應該跳出“留”與“撤”的爭論,而將之放在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角度來考察。
自下而上看,駐京辦的存在有著一定的合理性。上世紀90年代,國家實行分稅制改革、轉移支付制度以後,地方財政減收,地方要建設大項目,必須尋求國家撥款,而一個項目往往需要幾個部委共同協調審批。沒有人脈積累,沒人牽線搭橋,很可能連部委的門都進不去。更何況,在經濟、文化、社會資源都相對集中的首都,駐京辦整合資源、招商引資的作用,也不可小視。
自上而下看,駐京辦的存在,卻有些不清不楚、不尷不尬。國家的投資管理體制及轉移支付還難言公開、透明,駐京辦廣為詬病的“跑部錢進”工作方式,可能證明了財權、事權上存在“操作”空間。同時,在轉移支付中,人為因素很大。一些部委對地方的情況也不甚了解,處於一種“資訊不對稱”狀態,分配的天平可能難免向“關係方”傾斜。
駐京辦的問題,不能說與這樣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無關。既有活動需要,又有活動空間,可謂一拍即合。在全部駐京辦每年100多億元的活動經費中,除了一部分用來支付工作人員薪水外,大部分是用來拉關係、接待領導了。
有這麼一個例子:安徽桐城建設電廠時,直徑2米的輸水管道要通過鐵道下方,只能去鐵道部協調。但地方一個小發電廠,連部委的大門都進不去,只能通過駐京辦協調。這實際上正反映出駐京辦在地方與中央關係之中的作用。如果不能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能與許可權,駐京辦的存在就有其土壤,即使今天取消了,明天也會以商會、聯誼會等名義捲土重來。
清理駐京辦,只是一個開始。解決駐京辦現象的治本之策,還在於理順中央與地方關係。
駐京辦,主要職能是跑項目、跑審批、跑撥款。所以,要使這樣的職能沒有存在意義,就需要解決地方財力不足問題。另一個方面,則是要改變中央部門配置資源的權力問題。減少審批手續,把一些不必審批的項目改為審核、備案制等。
同時,縮小中央政府部門的審批範圍和自由裁量權,盡可能使中央政府各部門的分配權與項目審批的標準和程式公開透明,杜絕暗箱操作。假如哪天,“跑部”也要不來資金,不“跑部”也能有“錢進”;假如哪天,資源的分配以更公平、更有效、更透明的方式運作,那麼駐京辦也就沒有存在的理由了。
因此,駐京辦的問題,並不僅是“撤”和“留”。應該如何形成中央和地方有機的聯繫與良好的互動,應該如何理順中央和地方關係,應該如何規範權力運作減少“操作”的灰色空間,都是撤銷駐京辦落子之後,更要進行整體考慮的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