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武昌卓刀泉南路和雄楚大道交叉處的陳家灣大街小巷貼出公告,多名涉黃落網人員被警方實名曝光。(7月17日荊楚網)
當地警方實名曝光賣淫嫖娼人員名單,無非是殺雞給猴看,警示一些人以此為鑒,不要做違法的事,此舉在某種程度上對於能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其帶來的負面效應遠勝過正面的效果。
任何人都有自己的尊嚴和隱私,賣淫嫖娼者違法,其行為要受相關的法律制裁,但人格卻與正常人一樣要受到保護。對公民的人格保護,不少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101條進一步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實名曝光賣淫嫖娼人員名單顯然不妥,“退一萬步說,即使該行為不違法,作為一種宣傳手段,也應隱去真實姓名。”
賣淫嫖娼者已經被抓獲,而且區別不同情況進行了處理,這就得給其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今後他們還要做人,也還要面對家人和社會,如此曝光,把做醜事者搞得身敗名裂,也許一些人就會破罐破摔,給社會帶來的是更大的傷害。
警方是執法機關,一舉一動都以按法律行事,目前全國也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明確可以對賣淫嫖娼者進行曝光,無法則不能為,此種曝光顯然是無法可依,說重一點涉嫌侵犯他人隱私之嫌。此舉不僅不能收到宣傳效果,反而有損於自身形象。
開展掃黃的目的是凈化社會環境,因而,應該建立長效機制,以防為主,常抓不懈,對違法者應著重于教育,而不是用羞辱、歧視的方式來襯托自己的戰果。鐘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