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消息,據現行《婚姻法》修改起草專家小組主要負責人巫昌禎教授的統計,近年被查處的貪官污吏中,95%的人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幹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大量事實證明,一些幹部的墮落,往往是從家庭道德缺失開始的。對此,有網友呼籲,在《刑法》中增設“性賄賂罪”。“性賄賂不是道德問題這麼簡單,任其發展只會滋生腐敗。”這一觀點獲得眾多網友認同。(《中國青年報》7月22日)
就眼下來看,無論是“情婦”還是“包二奶”,雖不排除極個別的是真情實感,但更多是權力與金錢的利益交換。將性賄賂入罪,這是近年來頗受網友關注的熱門話題,表明這類現象不僅侵蝕公共道德,還嚴重腐蝕社會肌體,施以更為嚴厲的懲罰乃眾望所歸。不過,雖然腐敗分子有“情婦”、“包二奶”,但真正要落實到一種法定罪名上,還有很多現實困難難以逾越。
一種“罪”的形成,離不開諸多證據與事實的調查。設立性賄賂罪雖然可以滿足公眾對此類現象嚴加打擊的憤怒宣泄,但在具體調查取證時卻顯得十分困難。許多時候,只要“交易”雙方死不認賬,就很難取證。畢竟,像那位局座寫“香艷日記”並偶然外泄的情形極奇稀少。
“性賄賂”的另一難點在於,無法通過察言觀色或簡單的外部調查,便甄別出雙方是否存有真情實感。強調感情因素,這是有效衡量雙方是否存有“性賄賂”關係的根本尺規,也是對《婚姻法》的尊重。畢竟“性賄賂”現象不可能只是已婚者的腐敗“專利”。
當然,這並不是說要無視此類有“性賄賂”之實的腐敗現象。其實,此類現象在國外也不鮮見。雖然很多國家的思想比較開放,但對腐敗問題的敏感一點不比我們遜色。不過,他們處理類似現象的慣用方法並不是簡單地入罪——在一個注重個人私權的社會,個人隱私權會得到較好的保護,所以往往只是按照腐敗造成的嚴重後果依法嚴肅查辦。另一種現象是,即便尚未造成腐敗後果,這樣的“花邊”緋聞也足以令官員丟掉“頂戴花翎”,像美國前總統克林頓,還不得不接受法官近乎“羞辱”的審判。
應該說,將“性賄賂”入罪的想法很美好,但遭遇了不具操作性的嚴峻現實。毫無疑問,“性賄賂”現象應引發社會的高度重視,並採取得力措施。但對一種社會現象的嚴厲整肅,並不意味著必須一味地單獨入法,還必須兼顧其可操作性,充分考慮到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性賄賂”現象終不過是腐敗的變種之一,其根本目的在於以此換得對公共利益的佔有,這與那些赤裸裸的金錢和權力交易沒什麼不同,難道也因此就將“金錢賄賂”與“權力賄賂”單獨入罪?並且,如果制度本身對公共利益和權力保持高度警戒,“性賄賂”自然不可能有什麼預期收益。
我倒覺得,完全可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屬於腐敗範疇的堅決清肅;對暫未造成腐敗但構成潛在因素的,通過輿論等監督機制,培植公權的“醜感”意識,這種“醜感”不只是簡單的臉面問題,而是要付出實質性的代價,比如官位或者飯碗。(禾刀 原題:性賄賂入罪:美好願景遭遇現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