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選人用人標準選拔幹部,除了要堅決制止那種 “跑出來的官”(跑官),還要多注意以下三種情況:一種是“混出來的官”(混日子、不擔責的官);一種是“巴上去的官”(只圖上級歡心、拼命巴結而上去的官);一種是“熬出頭的官”(不肯多做事,以年齡優勢熬上去的官)。這種“混”、“巴”、“熬”的現象,被一些幹部當作了陞官的潛規則,尤需引起警惕。
近年來,我國“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選人用人標準和“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原則逐步在實踐中得到落實,幹部的選用機制和管理機制正在逐步形成,得到了群眾和社會的認可。但是,也不可否認,在黨的幹部路線的具體落實過程中,在一些地方還存在著嚴重的不正之風,干擾和破壞著我們黨的幹部選用過程,使幹部選用程式和法律法規形同虛設,給社會穩定和黨的執政地位造成了不應有的傷害。
一、選官不能選“混”、“巴”、“熬”出來的官
“治大國者先治吏”是我國的一條傳統的治國經驗。我們知道,在我國這樣一個傳統文化意蘊深厚的國家,幹部是社會的標桿,群眾的楷模。選拔幹部,不僅要堅決制止那種 “跑出來的官”(跑官),還要多注意以下三種情況:一種是“混出來的官”(混日子、不擔責的官);一種是“巴上去的官”(只圖上級歡心、拼命巴結而上去的官);一種是“熬出頭的官”(不肯多做事,以年齡優勢熬上去的官)。這種“混”、“巴”、“熬”的現象,被一些幹部當作了陞官的潛規則,尤需引起警惕。歷史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為了有效地遏制近些年幹部選用中的不正之風和買官賣官現象,防止不老實、不正派的人混入幹部隊伍,從源頭上夯實“社會穩定”的基礎,就必須仔細梳理和正確認識目前幹部選用中存在的問題,找出關鍵原因和關鍵環節,尋求治本之策。
首先,幹部選用中不正之風的形成的根源,關鍵是幹部選用的組織體制機制存在著明顯的制度漏洞,形成幹部選用體制機制的“雙重結構”,為不正之風留出了空間。即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規、選用標準和原則組成的“顯規則”或正式結構;另一方面是一些單位或部門組織內部所形成的幹部選用“潛規則”或非正式結構。之所以在一些單位或部門出現“民主法律程式樣樣不缺,領導想用誰就是誰”的情況,就是這種“雙重結構”的表現。一些單位或部門“認認真真走‘顯規則’的過場”,“扎紮實實按‘潛規則’辦事”,調子很高,結果很壞,程式走得基本無懈可擊,群眾敢怒不敢言。
在一個單位或部門之所以“潛規則”能大行其道,關鍵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單位“一把手權力過大又沒有制約”的現象繼續存在,增加了把“公共權力”變為“私權力”的可能性。一些人甚至把我們一些好的選用人政策,比如“幹部年輕化”、“選拔後備幹部”等,都變成了違規使用提拔自己人的機會和藉口,而且理由非常冠冕堂皇。“一把手”事實上的“任命制”與社會、組織和群眾監督事實上的空白,理論上可以使一把手“為所欲為”,事實上一些單位的一把手也是這麼做的。結果是徹底消解了組織的“激勵機制”,破壞了組織價值,帶壞了組織文化和氛圍,最終背叛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消蝕了幹部群眾對組織的信任。
單位一把手權力蛻變為“私權力”的狀況,產生了兩方面的結果:一方面助長了幹部選用不正之風的蔓延,使不老實、不正派、溜須拍馬的人有了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活動的空間,使在幹部隊伍中用“不老實人”不斷置換“老實人”有了現實可能性,形成了以領導為中心的“小圈子”,把單位變成了領導個人的“家天下”,隨便用人、隨便用錢、特權和自我享受,甚至貪污腐敗或“集體自肥”成為常態。另一方面,使單位幹部職工“被邊緣化”或“自我邊緣化”,出現情緒低落,價值感消失,工作得過且過熬年頭,不負責任混日子和庸官懶官等現象。因此,為了阻止幹部選用中的不正之風蔓延,就必須在改革選人用人體制機制的“雙重結構”和限制“一把手”用人權上下功夫。
其次,幹部選用中不正之風形成的根源,還表現在幹部選用的民主參與或“民主化”沒有按照憲法和黨章的要求落實到位。“官選官、大官選小官,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一些單位和部門,由於“潛規則”的盛行,在幹部選用中的“被民主”或“偽民主”現象時有發生。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經常碰到這樣的選舉幹部情況,比如,一些單位或部門在選用幹部會議上,宣佈“經黨委研究決定,任命某某為某某職務,請大家民主投票”。只有一個候選人,先形成任命事實再民主投票,是典型的“偽民主”,或轟轟烈烈的搞民主投票,但投票結果從來不公佈就宣佈某某當選,這是典型的“被民主”。民主投票、民主考評的結果對幹部任免不起作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幹部群眾對此見怪不怪,幾乎到了麻木不仁的程度。
只要幹部選用中存在“官選官、大官選小官”的狀況,我們就很難消除幹部選用中的不正之風,消除買官賣官現象。只有實現幹部選用中的民主和公開透明,改變幹部選用中一個人或幾個人說了算的狀況,我們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幹部選用中的不正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