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8月1日施行新的交通《條例》後,特區外偽造車牌號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從原來的1500元增至5萬元。外地司機羅先生作為第一個因變造車牌被罰5萬的車主,表示很難承受,申請公開聽證。(8月11日《南方日報》)
自新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實施以來,很引起了一些反對的聲音。不少人認為該條例的處罰太嚴厲,罰款額度太高。可在我看來,新的條例卻是真正地體現了對人和生命本身的尊重,那些反對者實在有點鼠目寸光。退一步言,如果覺得處罰太重,開車的時候多注意一點,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則,再嚴厲的處罰也輪不到你,又有什麼好擔心的呢?
常言道,生命是無價的。在生命面前,金山銀山都顯得黯然無色。是故,治理交通違規應以預防為主,治以重典,以期收到威懾的效果。古人云,“治于未形,故用力少而成功多,以見其安不忘危也”——如果要等到真正出了安全事故才加大對當事人的處罰力度,則罰款再多,也喚不回已經逝去的生命了。
在一定程度上,對於嚴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交通違規行為的懲罰再重也不為過,何況,深圳新交通《條例》所規定的罰款額度並未遠遠超出大多數有車族所能承受的範圍,而是在他們的承受範圍之內,只不過會讓大多數違規者有點心痛肉痛罷了。反之,如果違規(或違法)成本太低,給人的感覺是不痛不癢,很多潛在的違規者就有可能不會將它當回事,這樣就會增加公民們出行的風險,造成公民們生命和財產的更多損失。
在各種交通違規之中,污損、遮擋或變造車牌的危害尤其大。首先,這種行為往往出於主觀故意,以逃避或轉嫁交通違規可能帶來的懲罰,而並非一時的疏忽大意。其次,由於車牌數據不真實,故不用擔心相應的懲罰會落到自己的頭上來,所以,這種車主往往有恃無恐,到處亂串、超速、闖紅燈,更有可能危害到他人——其實也包括他們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在此意義上,對於那些犯著這一條的人,5萬元的罰款並不算多,又何“冤”之有呢?
那麼,遭遇《條例》罰款的第一名車主羅同山冤嗎?我認為,一點都不冤——因為他所有的狡辯其實都是站不住腳的。他抱怨說,“進入深圳後沒有任何提示”。我相信,不管在哪個國家,都不會有諸如此類的提示的。不可否認,在很多可能出現危險而人們又容易忽視的場合,應該有相關的提示,但不得污損、遮擋或變造車牌不在此列——你想想,每個國家的法規那麼多,如果每一個條款都必須用提示或警示牌寫出來,並安放在我們容易看到的醒目的位置上,那將是多麼荒謬的一幕呀,因為這樣一來,我們將會被這種無處不在的提示或警示牌所淹沒。因此,“沒有任何提示”不能為羅同山的變造車牌行為辯護。
其次,羅同山聲稱自己是“第一次違規又沒有主觀故意”,而且“只是車尾號牌貼了一個數字”,但法律或法規首先講的是證據,而不是研究你是否“主觀故意”——“車尾號牌貼了一個數字”就是證據,儘管只是“只是”,至少被貼的那個數字不是自己躲起來的,而是有人“故意”將它貼了的。再次,法律是不講情面的,如果對於每個違規的人都“應該給個教育機會”,或參考違規者當地的標準,我相信沒有任何法律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俗話說,“凡事有利必有弊”。有網友指出,“5萬元最貴罰單絕不能視為一劑萬靈膏藥,更加不能被看作一勞永逸的尚方寶劍,充其量只是一把雙刃劍”,固然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卻和正確的廢話差不多,並不足以否定5萬元罰款額度的合理性——事實上,那些在遵守交通規則方面做得比較好的國家,並非其公民的道德素質天生就比國人高多少,恰恰就是因為在他們的國家交通違規的成本太高,而那些在本國遵守交通規則,到了中國卻跟著撞紅燈的外國人就是最好的樣本。
事實證明,重罰交通違規或違法行為是卓有成效的,因為制度能決定和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自從對於醉駕的處罰大大加重以後,大多數人再也不敢酒後開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