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王好讓向河南沁陽市公安局舉報一起搶劫案的線索。警方根據線索控制住了案犯,不過在監控過程中,案犯逃脫。逃出後的案犯,剁下了王好讓的雙手。王好讓認為沁陽警方涉嫌瀆職。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紀工委組織力量開始調查此事,目前尚無最終結論。(《新京報》9月14日)
王好讓的雙手不僅是斷在罪犯的手中,也可以說是斷在失職的公權手中。王好讓向公安機關舉報後,警方已經控制了案犯,但居然讓他逃跑了,這給案犯的報復提供了機會;其次,警方在這樣重大案犯逃跑後,居然也沒有給舉報人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讓案犯報復舉報人有機可乘。所以,不管河南沁陽市公安局有關辦案人員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但警方的過失是不可推託的。
然而,更令人痛心的是,由眾多舉報人鮮血———不管舉報刑事犯罪還是腐敗犯罪,疊加起來的纍纍案例,卻無法給舉報人的命運改善一些什麼。目前,我們仍然沒有一個保護舉報人的獨立的法律,而只是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有幾條並無具體可操作性的、宣示性的規定。舉報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國家機關在保護舉報人問題上負有什麼樣的責任,統統付之闕如。
在美國,就專門為舉報人保護制定了一部法律,即《吹口哨人保護法》,同時,美國還有《被害人及證人保護法》,詳盡規定了“證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喬遷,工作變動”等等具體的保護措施。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也有相應的法律。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規定,“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在本國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便對出於合理理由善意向主管機關舉報涉及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任何事實的任何人員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一方面,舉報人在打擊犯罪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有數據顯示,檢察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立案的案件數佔全部立案總數的70%左右。因此,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許多國家機關多次表示要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另一方面,對舉報人保護涉及經費、辦案機關的人力和責任承擔,更可能捆住某些官員壓制不聽話下屬的手腳等問題,某些人對《舉報人保護法》的出臺可能持抵制至少是消極態度,這可能是《舉報人保護法》遲遲難以出臺的原因。
今天,面對著舉報人頻頻遭受血腥的報復,不僅僅要關注對於報復打擊者的制裁,關注公權力機關的責任承擔,更必須通過制定法律和制度化,讓舉報人有一個安全的環境。這就必須通過輿論的呼籲和人大代表的提議,通過專家的建議,儘快啟動法律制定的日程,讓國家在保護舉報人上建立專門的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和撥付相應經費,別讓舉報人在為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的同時,又單槍匹馬面對窮兇極惡的不法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