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貪官們都來“立功”

時間:2010-09-21 10:3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貪官落馬了,昔日的風光煙消雲散,現實的問題遂擺在面前。如何立功贖罪以免一死?如何減輕服刑時間?為迎合這種需求,據說,坊間已經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立功情形,嚴重誤導了審判結果。眼下,貪官假立功問題已引起司法高層關注。刑訴專家也認為,應當嚴格甄別貪官的立功認定。(《濟南日報》9月20日)

  根據公開披露的資訊,這兩年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的貪官並不鮮見。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2億而一審被判死緩,據說就是因為有“立功表現”。此外,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莊、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長杜崇煙、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等,這一乾人等均因有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至於具體的立功細節,公眾無從得知。

  也因此,此類減刑不免讓人氣結,甚至產生一絲艷羨心理。到底是貪官,貪瀆之時既已風光無限、光鮮無比,一旦落馬卻依然能夠得風氣之先,要風得風,要雨得雨,如何了得。特別是,如果聽任立功氾濫,必將嚴重侵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高層的關注,當其時也。

  不過,撇開必欲置之死地的憤怒情緒來審視貪官立功問題,我以為,在法律的框架內,還是應該大大鼓勵貪官的“立功表現”,尤其是要鼓勵“重大立功表現”。

  貪官的罪惡行徑,一般而言都比較隱秘,隱藏比較深。如果不是面臨生死存亡的重大關頭,往往不會輕易吐露,監察機關也難於查證。因此,鼓勵貪官“立功”,在貪官而言,固然不失為一條求生、贖罪的路徑;而于社會公眾而言,則可以就此扯出那些藤藤蔓蔓,摸出那些罪惡的神秘人物。也就是說,由“劇中人”舉報牽扯出來的“劇情”,更有精彩之處,值得期待。特別是,因為“立功”、“重大立功”往往關切到貪官的自身命運,更需要引起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經驗告訴我們,一個貪官落馬,往往引起一個單位甚至地方官場震動。其相互之間千絲萬縷的關聯,不乏存在利益輸送、利益交集等利益共同體的情形。也因此,一個因為“立功”而免死的大貪官的存在,或者就是某種威懾的存在。而一旦大貪官經過教育、感化、反思,幡然悔悟,願意對人民有“重大立功表現”,則可一舉廓清一地之官場,最大限度實現社會正義。這樣的事情,實在是益處多多。事實上,這樣也能實現貪官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當然,既然有人發現了這一條“捷徑”,在減刑甚至是免死的激勵之下,有一些虛假立功的“異化”情形,也是在所難免。關鍵的問題是要搞好甄別,維護程式正義,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規範之。從現實出發,著眼于除惡務盡的目的,在打擊“假立功”的同時,應該大大鼓勵貪官真的“立功行為”,拓寬其渠道,而不是窄化這個渠道。畢竟,那些倒掉了的貪官都已經是死老虎了,那些僥倖隱藏起來的罪行才是繼續為禍公眾、傷害正義、顛覆公平的真老虎。

編輯: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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