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間有些“落馬”貪官為減輕懲罰,利用各類手段“立功”,以致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情形,嚴重誤導審判結果,有違“立功從寬”制度的本意。法學界為此提出,對貪官的立功認定,應嚴格甄別。(9月20日《新聞晚報》)
在偵辦各類案件中,司法部門設置立功制度,本意在於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提高司法機關辦案效率;同時,也為瓦解犯罪勢力,以減少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在以往司法實踐中,確實發揮了不少作用。但現在“貪官為減刑紛紛假立功”,不僅立功內容鮮為外界所知,而且嚴重誤導了審判結果,這說明相關制度是存在瑕疵的。
司法界人士透露,對貪官立功表現的認定,在一些地方並不嚴格,有的是辦案部門出具一份證明材料,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為此,一些貪官把假立功當成“救命稻草”,
千方設百計,利用這個途徑來逃避法律制裁,減輕法律的懲處。進一步看,貪官“假立功真減刑”,其實反映的是司法腐敗。因為,要想達到假立功而減輕懲罰的目的,靠貪官一己之力是難以完成的,需要許多人的配合。
據報道,一般貪官假立功分4個步驟:1.通過關係獲取或購買犯罪線索;2.由貪官家屬通過關係,把資訊傳遞給在押貪官,讓其舉報;3.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4.法院根據立功證明,給貪官以輕判。假立功一旦通過審查,就能獲得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處罰的實惠。
“立功”被落馬貪官所利用,這無疑有違“立功從寬”的制度本意。而貪官這樣的“立功表現”不僅難以體現犯罪分子的悔罪誠意,更在客觀上喪失了有效預防和懲處其犯罪行為的功效,嚴重地冒犯了法律的尊嚴,消解了法律的威懾力。
因此,法學界提出對貪官的立功認定,應嚴格甄別是十分必要的。司法部門應加大對執法部門的法律約束,並建立相應約束制度,從嚴打擊司法系統以假立功換減刑的腐敗犯罪行為。對貪官立功線索來源的審查和立功材料內容的把關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法院應將判決書內容公布於眾,對貪官立功的具體情況向公眾作出解釋,接受公眾的質疑,讓貪官立功減刑的所有環節都置於陽光之下,接受輿論和公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