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與“滯納金”,隱秘的官民不平等

時間:2010-10-26 08:52   來源:《中國青年報》

  開車時在不該拐彎的地方拐彎,被警察抓了現行,讓15天內到銀行交罰款。一直以為“15天”就是“15個工作日”,便在三周後去交罰款。工作人員說,已經逾期一週,還得交滯納金,每天為3%。詢問相關部門,解釋說“15天”並非“15個工作日”。

  查了一下相關法規,說的確實是“15天”。許多地方還專門就這條規定作了解釋:違法車輛當事人繳納罰款的期限為15天,即自交警部門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當事人要在15日(含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

  可我到政府部門辦證件或蓋章時,一般都要求“15個工作日來取”——用的都是“工作日”。

  由此我發現行政規章中一個有趣的小秘密:政府部門要求老百姓履行某義務時,用的一般都是“天”。而規定政府部門向老百姓履行某種義務時,用的都是“工作日”。15個工作日,就是三周,折合成天數就是21天。而15天,就只有兩周,一般只有10個工作日。官對民的義務以“天”去計量,而民對官的義務,則以“工作日”去計量,這就是官民不平等最隱秘也最形象的體現。

  這樣的差別在行政規章中隨處可見,除了交罰款,還有納稅。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就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這裡的“日”,也是“天”,而不是“工作日”。

  辦暫住證,不少地方的規定也都是:外地人員到達本市後,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三日”是“三天”,而不是“三個工作日”。

  而規定政府部門的義務,都以“工作日”計量。比如,財政部門15個工作日內支付國家賠償,舉報信件60個工作日內須反饋,行政審批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質證書審批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天”與“工作日”的區別,不僅體現在數量差別上,更流露出那種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識:官員有工作日與休息日之別,辦事只能工作日來辦;而百姓不管你工作與休息,都要按時將罰款交上來。

  就交罰款這件小事,我還發現另外一個體現官民不平等的秘密,即滯納金。滯納金只存在於老百姓對政府部門的責任中,而不會存在於政府對老百姓的義務中。比如,地方政府欠教師的工資,好不容易補發工資,從來沒聽說過給利息的。但老百姓只要欠政府一分錢,都必須給滯納金,而且,這個滯納金比銀行利息狠多了!水電煤氣交通罰款晚交了,都有滯納金。輿論經常曝出“天價滯納金”的新聞。如果政府欠教師工資也有“天價滯納金”,那還敢隨意拖欠工資嗎?

  “工作日”和“滯納金”中的官民不平等,可能並非政府部門有意為之,而是無意識的傑作。正是這種無意中流露出的官本位思想,更讓公眾覺得可怕,因為這表明官本位思想和體制已侵入社會機體且根深蒂固,官民不平等體現在每一個細節中。

  中國諸多社會問題,癥結正在於官民不平等。比如,在制度管理上,對民嚴苛,而對官員則很溫和。要求百姓承擔什麼義務時,一般都是“必須”,而要求公務員時,一般都只使用“應當”。早就要求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民眾必須主動申報納稅,而輿論就官員財產申報制已呼籲了10多年,至今仍未真正制度化——習慣了享受這種不平等,所以當有記者問某官員為何不公佈財產時,他憤怒地回答:為什麼老百姓不公佈財產?

  如果治官像這般嚴厲,腐敗問題早就解決了!

  每年的公務員考試熱都會成為新聞,今年似乎更兇狠:截至24日22時,最搶手的職位基本出爐——國家能源局“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一職以4728比1的競爭比例,高居熱門職位榜首。競爭比例最高的前六個職位,考錄比均達到3000比1以上。今年“國考”無疑將再次刷新“最慘烈競爭”紀錄。

  為什麼這個社會的優秀青年都奔向公務員崗位,從“工作日”和“天”的細微差別中也就可以找到答案。

編輯: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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