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說鐘光偉最終妥協了,莫若說是法律最終妥協了。
山西礦工鐘光偉因患二期塵肺病堅持維權三年多,今年1月,大同南郊法院判令礦主賠償49萬元,但礦主不願履行,只同意賠償10萬元。日前,急需治病保命的鐘光偉最終妥協———在法院調解下,他同意接受27萬元的賠償。“我每降一分錢,都是拿自己的生命在抵換啊!”劇烈的咳嗽聲中,鐘光偉向礦主表達憤怒。
去年7月河南新密市農民張海超“開胸驗肺”,驗出了一系列“制度塵肺”,社會由此反思農民工維權程式漫長複雜、維權成本高、工傷得不到及時治療等諸多問題,但是,張海超的悲壯行為,仿佛並沒有推動相關制度革新,幾乎相同的厄運降臨到了鐘光偉身上。
鐘光偉被大同衛生檢驗檢測中心拒絕進行體檢,理由是“須有單位勞動關係證明”;大同南郊區勞動局裁定鐘光偉和煤礦不存在勞動關係,理由是他不認識礦長。如此這些,簡直是在複製“張海超”。
去年8月,當鐘光偉到大同南郊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賠償不予受理的時候,整個社會關於張海超“開胸驗肺”的反思正在進行中。在抨擊制度惰性的同時,不得不憤懣于有關行政權力觀念上更深層的“惰性”———到底還需要多少個悲愴案例,才能讓公權力警醒,不再以一紙飽受批判的制度推三擋四,進而為農民工維權做一些現實努力?
好在,與一例例塵肺患者訴求無門相比,鐘光偉或許是幸運的,法院認定了他的事實勞動關係,並且判令礦主賠償49萬元。但鐘光偉又是不幸的,他看到了法律在資本面前無奈的一幕,49萬元從判決書上落到現實,將近一半“縮水蒸發”。生命的尊嚴面前,法院調解相較于法院強制執行,顯得那麼輕飄與不嚴肅。
翻看《民事訴訟法》,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都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力。但是在此案中,被執行人卻可以在法院內與當事人討價還價。資本無良,不能給底層農民工以尊嚴的勞動;制度陳舊,不能給底層農民工以維權的通道,那麼底層群體的尊嚴,只能靠法律來賦予,這本身就是一個沉重的現實,當法律依然不能保證底層群體權益的尊嚴,這個難堪之重就不僅僅屬於個體。
與其說鐘光偉最終妥協了,莫若說是法律最終妥協了。當法律原本剛性的底線後移,憤怒的不只是鐘光偉,嘯聚于網路上的洶洶民意聚沙成塔。一個判例沒有完成一次普法教育,相反卻讓公眾對法律產生猜忌與質疑,那麼無異於從源頭上戕害社會公義。所以,每降一分錢,之於鐘光偉是在用生命抵換,而之於整個社會,或許就是在用公義抵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