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在日前于海口舉行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暨婚姻法頒布60週年紀念會上,婚姻法學專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權。
也許是“小三”太猖獗了,也許是研究婚姻法的學者們太無聊了,這樣一則消息幾乎被我視為假新聞。早在世紀之初新婚姻法通過之時,法律介入私人生活的批評便不絕於耳。誠然,隨著物質財富的豐富,家庭婚姻中涉及財產、子女繼承問題當然需要由法律進行規制,但是,以侵犯配偶權來吸納對“小三”的道德譴責,怎麼看都不是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
法律的氣質不適合處理個人感情問題。不論哪一部部門法都是嚴謹的、保守的甚至有些冰冷的,而愛情與婚姻的底色是柔情脈脈,是你儂我儂,忒煞情多。婚姻的締結與破裂固然有經濟上的驅動力,更大程度上還是在於雙方個人情感繾綣,法律只是在形式上予以確認,而不起決定性作用。婚姻中的經濟糾紛、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固然需要法律來解決問題,但夫妻之間的愛與恨純屬個人的精神生活不容置喙。
如果真的確認一個所謂的配偶權,打擊面恐怕會瞬間擴大到 “小三”以外,正常的夫妻間感情破裂各覓新歡侵犯不侵犯配偶權?難道非得規定雙方不在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就不得享有追求愛的權利?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像“非法同居”這樣的荒誕罪名已經化為煙塵,配偶權設立的本身就侵犯了公民個人的意志自由,是法律之於個人權利的越位。這樣的奇談怪論只可能由精研婚姻法的專家提出,我以為在常識上難以立足的判斷,還是不要上升為法律為好。
退一步說,假設真的在《婚姻法》中規定“小三”不得侵犯夫妻的配偶權,會有效果嗎?此番婚姻法專家們設想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權,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姦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 即使給予了經濟和精神上的賠償,當然這樣的賠償也只能以財產來計數,無過錯方內心的傷痛就可以被撫慰進而恢復原狀了嗎?解鈴還須繫鈴人,情感上的創痛只能由情感來慰藉,法律對此束手無策。在中國法文化中,一向有“息訴”的傳統,配偶權的確立可能將更多的夫妻推向冰冷無情的法律從而放棄了家庭內部以情理動人複合的機會。
在目前的法律實踐中,因婚外情導致離婚的案件,有婚外情一方被定義為過錯方,財產分配上向無過錯方傾斜,這並非是法律對過錯方的懲戒,而僅僅體現了道德上鼓勵與反對的傾向性意見。而所謂侵犯配偶權的動議實際上混淆了法律與道德各自的管理領域,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一定會道德上遭受譴責,但並非所有在道德上受譴責的事情都一定需要法律來規制。
“小三”這樣一種凝結了複雜情感判斷的社會現象需要各界研究探討,但我們應該將其放在更寬廣的視野中加以考慮,婚姻法專家囿于專業思維提出的配偶權問題陷入了某種程度上的“我執”,值得商榷。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二者應互為補充而不是統攝與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