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強制拆遷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決定是否強拆。11月23日,記者獲悉,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強拆被取消”。(11月24日《西安晚報》)
法院畢竟不同於行政部門,比起行政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又強制拆遷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強制統一由法院來進行,將可能更加公平、公正。學者姜明安就說,“取消行政強拆,只能由法院裁決是一種回歸,本來所有的強制行為都應該由法院裁決,這是一種應該有的平衡。在整個強拆過程中,法院的監督也很重要,儘量避免問題的發生”。
但仍要提醒的是,由法院統一實施強制拆遷,並不一定能平息錯綜複雜的拆遷矛盾,反而可能讓司法公信為行政濫用“背書”。事實上,根據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也就是說,現行的法規也包含法院強制拆遷的程式。但事實上,由法院出面來強制拆遷同樣也是問題重重。曾記否,重慶九龍坡區號稱“史上最牛的釘子戶”事件,吳蘋一家抗拒強拆得到網民的支援,而執行強制拆遷的正是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
司法本應更中立和更公正,但是,司法公正的前提首先是其依據的規則是公道和得到公眾的認同。目前,關於強制拆遷方面,爭議最大在於“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拆遷補償標準”如何確定。現行的做法是無論是“公共利益”和“拆遷補償標準”都是由政府單方面來確定,這個確定的程式缺乏公眾的參與,不能體現公眾的意志,不能得到公眾的認同,如果法院還是按照政府單方面確定的標準進行裁決,公眾豈能服法院的裁決。
由法院來裁決和執行強制拆遷,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被拆遷戶的意願不能充分得到表達,合法權利難以救濟。由於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是一種非訴程式,這種非訴程式雖然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但是,通常並不公開審理,缺乏辨論等審理程式,這就給被拆遷戶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表明自己主張帶來障礙。而且,由於非訴執行的裁定通常不可能上訴,這就無法對被拆遷戶的權利予以救濟。
因此,在推行拆遷制度改革中,不僅要立法明確規定“公共利益”、“補償標準”等明確標準,而且要在具體落實這些標準時,要有正當程式讓公眾參與和知情;不僅要讓司法壟斷強制拆遷的裁決與實施,更應當讓法院的裁決和實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決由上級法院或異地法院作出,作出裁決時要進行聽證,要允許被拆遷戶進行上訴等。 (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