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于近日印發通知,決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31項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這是繼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之後,又一次為企業和社會減負的舉措(2月13日《人民日報》)。
取消行政事業收費對促進依法行政,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保持經濟發展活力,都具有重要意義。近些年來,儘管我國一直致力於推進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也取消了不少收費項目,然而行政事業性收費仍層出不窮。
從道理上講,行政事業單位作為服務機構,已經享有納稅人通過納稅提供的活動經費,不應再向社會收費,正因如此,社會和輿論早就呼籲,行政事業性收費應逐步終結。顯而易見,要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業亂收費,必須採取“兩頭堵”:一是對已有的進行逐步清理、取消;二是嚴格控制新增收費。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在收費方面任意性過大,給人感覺,動不動就收,想收就能收。一項調查顯示,被作為行政收費依據的紅頭文件全國有7000多件,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不過30余件。如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就曾表示,越權立項、無證收費、收費不公示、任意擴大收費範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坐收坐支、只收費不服務等現象普遍存在。一些行政事業收費,徵收標準缺乏透明度與嚴格的規範,從而成為部門斂財的工具,也滋生了大量腐敗。
當前我國的絕大部分行政收費項目來源於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批,而非法律的授權——雖然自1999年起,全國人大就在醞釀起草《行政收費法》,然而多年過去了,《行政收費法》仍未出爐。這種不受法律約束的行政權即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也不受司法的審查。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各級政府三令五申嚴禁亂收費,仍然難治行政亂收費這一頑疾。
缺乏法律規範的行政事業收費,很容易變成“亂收費”,從而成為部門斂財的工具。去年媒體曾報道,江西樂平市的交警部門竟然搞起了罰款包季、包年制,車主只要交1900元可保一個季度不罰款,交8000元就能保證一年不罰款。
某種意義上講,限制收費權比取消收費更重要。因為,在公權力中,行政權力是最具擴張性的權力,稍有不慎就會演變為一匹桀驁不馴的脫韁烈馬。在法治成熟國家,除法定稅收外,政府不得向公民收取其他任何形式與名目的費用。看來,要真正從源頭上減少行政事業收費,就必須依法對政府的收費權力加以限制。(陳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