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豐禾路一小區的王先生準備為家中安裝中國電信的寬頻時,卻被物業方告知,小區開發商已與一家網路運營商簽訂合同,業主只能安裝指定運營商的寬頻。家住博文路的耿女士所在小區也存在寬頻被指定一事。耿女士表示,當初在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並沒有關於指定安裝某運營商電話、寬頻一項,業主們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失去了選擇權。
住宅小區只允許接入某個網路運營商提供的寬頻,業主本人不能自由選擇其他運營商,這種現象此前在其他地方也有報道,這個小區發生的事情看來顯然不是個案。
通信行業經常使用“最後一公里”來指代從通信服務提供商的機房交換機到用戶電腦等終端設備之間的連接,那麼開發商與運營商之間簽署壟斷協議的行為,則是名副其實的“最後一公里壟斷”。
通過簽署壟斷協議實施“最後一公里壟斷”,運營商賺取的是獨家經營的壟斷利潤,開發商收穫的則是“入場費”之類的不當得利;唯有購房者成了冤大頭,要麼是品質低劣的網路,要麼是高昂的收費,反正不知情就失去了消費選擇權。
比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涉嫌侵犯業主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僅如此,《物權法》亦有規定,包括小區內駐地網在內的所有產權,擁有者是全體業主,而不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根據《反壟斷法》,開發商與某個電信運營商簽訂排他性協議,獨家壟斷小區的固定電話或者寬頻業務,明顯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更有甚者,早在四年前,資訊產業部和建設部就曾下發通知,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區和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與電信運營企業簽訂壟斷性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電信運營企業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的權利。
因此,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講,開發商與運營商合謀實施“最後一公里壟斷”,都是違法行為。
問題在於:既然誰也沒有權利私自壟斷小區寬頻業務,為何事到如今,業主只能委屈而無奈地默默忍受?新聞中的那家物業公司說,“如果業主要求更換網路運營商,需投訴率達到50%以上,物業才可以著手處理此事”,不知道這究竟是哪家“法規”?顯然,業主要維權,物業公司是指望不上的,唯有監管部門更加積極地作為。
面對“最後一公里壟斷”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該儘快聯起手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
我們相信,只要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破除“最後一公里壟斷”不會是難事。(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