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借讀買假章 追究刑責須慎重

時間:2012-06-12 12:41   來源:新京報

  來自湖北,在北京的IT行業打拼了近十年,但夫妻二人都沒有北京戶口的張梅(化名),為了給兒子辦齊在京幼升小借讀手續,上網找人購買假戶口頁和老家政府的印章,結果拿錢交易時被民警控制,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刑拘。(6月10日《新京報》)

  張梅為子女上學而去購買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是否要以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卻有商榷的餘地。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都有相關規定。同樣一個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執法機關到底是適用《刑法》還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恐怕還是要根據行為的具體情節來定。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的定義對此有明確的指引: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如果張梅的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治罪。筆者認為,張梅的行為,出於為孩子上學的動機,因為時間緊迫來不及回戶籍單位辦理相關證件的客觀原因,且只有一次、買過一枚國家機關印章的記錄,應當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範疇。否則,像張梅這種情況都要入刑,恐怕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也要一律入刑了;這樣《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條款就有可能被架空。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制統一的立法宗旨的。而且,張梅之所以違法的重要原因是為了趕上截止日期,給兒子辦齊在京幼升小借讀手續才鋌而走險,此前她已經為了辦證多次奔波。而這次她需要辦的無監護人證明,還需要重返家鄉開具。司法部門也應充分體會一個來京務工人員謀生以及為孩子上學的不易。

  據悉,檢方尚未就此案做出批捕。因此,根據新通過的刑訴法既要打擊犯罪,又要保障人權的原則精神,敬請檢察機關在批捕中慎重對待該案的刑事追訴。(劉昌松)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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