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中國青年報》6月19日)
深圳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不能不引起國人質疑?
質疑一、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為何知法者公然抗法?
質疑二、 6月18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龍崗區人民法院查詢此案判決書,法院以“涉密”為由,明確表示拒絕公開判決書及案卷。在沒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法院為什麼拒絕公開判決書和案卷?
質疑三、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在對莫王松提訴時,要求刑期為兩個月,而在法院作出“免刑”判決後,檢察院卻並未表示異議。檢察院當時提議兩個月刑期,肯定有它的理由,為什麼又這樣‘默認’了呢?
質疑四、“開得不遠”能成為法官‘自由裁量權’免究刑責的正當理由嗎?
質疑五、《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醉駕行為也進行了更嚴厲地約束。其中規定: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龍崗區紀委“九不準”明文規定:本街道辦的公職人員,“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一律先予停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從嚴處理。”為何街道辦並未作出任何處理?為什麼要等上面通知?
這是一起明顯的違法醉駕案件,本應很快作出處理,可是當地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卻處處遮掩、護短,使這個嚴重醉駕的政府官員長達半年之久免責,不能作出公正公平公開處理,在當地和全國民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
這件事暴漏了司法政府部門官員官官相衛的惡習,暴漏了監管不嚴、監管流於形式的執法短板。各種政策法律明確顯示,這個官員確實犯有超過酒精檢測兩倍的醉駕違法行為,本應毫無疑問判處刑拘、罰金及其吊銷駕照等罪,可是當地法院竟然以“開的不遠”的可笑理由,否定了檢察院刑拘兩個月的判決,檢察院竟然也改變由衷而默認。
根據廣東省和當地街道辦明文規定,莫王松應該受到所規定的各種處分,街道辦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可是街道辦就是不處理,理由是沒有接到上級通知。這一切說明我們的政府官員缺乏原則性,沒有責任感,沒有敢當精神,沒有能夠勝任的工作能力。要麼就是有意推脫逃避責任。
這件本來不複雜的事件,讓這些不負責任的糊塗官搞得更加複雜,他們聯合起來公開包庇,公開違法、公開抗法。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認的法律公平原則,也是法律的尊嚴,能否公正不阿,剛性執法,嚴格處理此案涉及負有責任的司法政府部門所有牽連官員,不僅僅是尊重法律,更重要的是體現了黨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監管的原則性、執法的公正性與公開性。全國公眾將拭目以待。(宋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