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近期要求各保險機構就保險業頂層制度設計獻言獻策,相關部門就此召開專門會議聽取意見。這是國內經濟大氣候和保險業小氣候綜合作用的結果。筆者建議採取多項措施推動保險業更快發展。
首先,避免邊緣化應作為保險業頂層制度設計的起點。中國保險業已有63年曆史,實事求是地說,過去十年保險業與自身相比發展較快,但與其他金融業相比至多是“和大市同步”。當前,銀行資產已過百萬億,金融主導地位得到穩固和提升;信託業經過三年大發展,已接近保險業63年的積累;2007年,基金業也出現過年增三四倍的輝煌;證券業資產大增至4萬多億元,而且證券創新已構成主流氣候。然而,作為金融三行業之一,保險在金融資產中的比例始終在5%左右。落後就有邊緣化之虞,保險業如果不能實現跨越式發展,那麼在社會財富管理的大框架下,如果保險業失去法定承保業務,此後生存將面臨問題。
在發展中解決問題,應成為保險業制度頂層設計的立足點。過去十年間,保險監管存在一些與現實脫節的情況。例如,把保險資產公司定位為保險業資管部門甚至保險集團資產管理總部,明顯與保險業發展的現狀脫節。近期,監管部門擬將保險資產公司社會化,從指導思想來看是很大的跨越。因此,頂層制度設計是從市場化監管出發,還是父愛式的理念,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其次,保險業頂層制度設計的核心是市場化監管。這次發佈的13個徵求意見文件,內容上主要分三大類:第一類是“量”的調整,如債券辦法、債券投資計劃、股權不動產等制度,均在原有制度基礎上對合規、風控指標進行調整,屬於管制放鬆;第二類是對保險公司投資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如委託投資管理辦法等,這意味著將開放保險資金投資;第三類是對保險資產公司有深遠影響的制度,具體來看,一是產品管理辦法,真正把保險業資產公司從原先立足於集團內有效拓展到全社會,二是股指期貨、衍生品、融資融券及拓寬保險資產管理範圍(即可購買銀行、券商、信託金融產品等)等新業務。另外,境外投資等也將有效拓展資產的可投區域。總而言之,這13個“新政”,剔除數量化的眼球衝擊外,新舊兩種思路碰撞的痕跡明顯,其中既有監管思路的重大突破,但大多數仍屬保險管制分階段放鬆,很大程度上與今年上半年保費增長緩慢、2011年投資收益欠佳等多重壓力相關。
頂層制度設計應以市場化監管為內核,即“重監管,輕審批”。所謂“重監管”,一是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分類監管;二是要建立投資、風控兩個能力建設的標準體系及監督機制;三是要把資產管理公司的等級與保險公司的等級脫鉤,即資產公司不受同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限制,而是以兩套平行的監管標準劃分。關於償付能力制度,筆者建議,監管部門可通過調整風險資產系數達到風險控制的目的。如,假如某產品風險較高,可把該類資產的風險抵扣系數提高,風險系數的調整實質上清晰地表明瞭監管政策導向。所謂“輕審批”,一是要以資格審查為主,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某類新業務,在獲得該業務資格後,不再由監管部門逐筆審批,僅需簡單備案即可,如債權投資計劃的業務資格獲批後具體業務應以公司內審為主;二是區分創新業務和常規業務,創新業務在試點階段可以一事一批,常規業務事前報備(當然如資訊披露等規範要嚴格遵守)。在此理念下,今後國內財富管理上新業務和新產品,各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償付能力、業務資質與承受風險能力自行決定,這就是風險自負原則。
第三,保險業頂層制度設計要考慮金融生態問題。與基金、證券相比,筆者認為,保險資產公司有兩大優勢,一是資產配置能力,二是固定收益的配比優勢。在固定收益領域,證券、基金是風險愛好者,但在收益-風險匹配及久期策略上,保險資產公司優勢明顯。因此,只要認識到財富管理市場完全可以細分,那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就一定會在市場上佔據一席之地。
另一方面,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否具有和其他類型資產管理公司等同的制度空間十分重要。例如,保險資產公司發行產品,究竟應適用什麼法律?除擬公佈的產品管理辦法外,是按照現有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予以管理,還是比照銀行理財產品(遵守銀監會規定)或公募基金(遵守證監會規定)管理?是否需要如信託產品那樣有人數、投資起點等限制?進一步,如果今後保險資產公司也可以發行公募產品,那麼發行前保監會、證監會均需審批還是僅需證監會審批?這可能需要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監管機構提前對接,以免屆時無法可依或因監管衝突導致業務發展停滯不前。如果金融生態出現大問題,那麼即使保險資金實現對外開放,但社會資金實際上還是無法進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這種失衡的風險要求我們在頂層制度設計中予以充分考慮。
第四,頂層制度設計同時應同步清理現有不適應保險業大發展的條條框框。一是監管理念應區分“風險”與“合規”。以“合規”代替“風險”不是市場經濟的做法。投資要有容錯度,“風險零容忍”與“投資有風險”的常識相悖。二是防止放而不開。2009年保險監管部門曾下決心放開無擔保債投資限制,但必須是以“公開招標”方式發行的無擔保債,造成了實際上的“放而不投”。今年5月保監會下發通知,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以簿記建檔方式公開發行的已上市交易的無擔保債券,但這只是放開無擔保債的二級市場。因此,保險業頂層制度設計要避免在“放與收”的邊緣打轉。三是避免自憂擾人。如原有的保險業債券投資管理辦法去年6月底失效後,保險機構近一年來也沒出什麼問題,再加上已有其他法規和辦法覆蓋債券投資監管,現在是否有必要再出臺新的保險業債券投資管理辦法值得商榷。尤其是在新的徵求意見稿中,“如擔保人評級低於發行人評級,則該債券按無擔保債進行額度管理”的內在制度邏輯值得再討論。既然我們高度重視投資能力和風控能力建設,又何必拘泥于條條框框?如果重復過去的思路,那麼類似于PE這樣的歷史性投資機會就可能因為政策上的猶豫不決而喪失。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穩健是保險業的根本,但穩健不是保守的代名詞。今天的保險業,經過63年的沉澱,已到了厚積薄發之時,但面對來自宏觀大環境和保險業現狀,可能仍需要一點“殺開一條血路”的智慧和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