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旅遊法草案前天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加大了對零負團費、指定購物、強迫購物的處罰力度。
“有法可依”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但旅遊市場的亂象,恐怕不會因為旅遊立法而一舉廓清。比如說,關於強迫購物的問題,草案規定旅行社可被停業。這樣的處理看起來很嚴,但有必要指出,強迫購物的概念很是模糊,到底什麼是強制購物,什麼樣的行為屬於強制購物,並沒有準確的闡述。即使沒有旅遊法,在目前輿論的窮追猛打下,導遊“舉著大棒”強迫遊客購物的現象,恐怕也很少發生。更多還是通過種種隱晦的手段,把遊客勸進、逼進、拖進購物中心。就其本質講,這也違背了遊客意願,但只要導遊注意方式,恐怕很難對照旅遊法,以強迫購物名義處罰。
更要看到,產生強迫購物的根源是什麼?最根本還是旅遊行業利潤分成體系出了問題。許多導遊收入很少甚至沒有收入,他們的收入來源就靠提成、抽頭,在這樣的情況下,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簡直就是防不勝防。
要促進旅遊市場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充實旅遊法的內容,還應完善利益分配機制,讓導遊從旅遊收益中合理、合法分成。此外不妨進行一些細節考慮,比如讓旅遊透明化,在簽約之前公開所有行程細節;付款分期化,遊客繳納的團費,其中一部分就像支付寶一樣先行由第三方保管,待旅遊結束無異議後再行付款。(毛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