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業主小張向銀行申請了房產貸款,每月還2000元。今年10月,他三個月忘還房貸,被銀行追討貸款、罰息和訴訟費等共43萬元。銀行方稱合同約定如此,小張表示沒有選擇餘地。
從法理上看,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合法條款應當嚴格遵守,但這些條款散發著的卻是扭曲的服務理念。作為強勢一方,銀行更多從防範自身風險角度考慮問題,在提前擬定的格式條款中規定了不利於貸款一方的權利義務,讓本該保障民生的房貸合同預留了擠佔業主權利的空子。
主審此案的法官直言,合同中的追討規定已涉嫌“霸王條款”,可是這種“霸王條款”不但光天化日存在,而且大行其道,儼然已經成為銀行的通例。目前國內幾大國有銀行,很大程度上壟斷金融業務,它們應該承擔更多社會期待,從優化服務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