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陜西省要求房地產開發商的利潤率控制在10%左右,否則,將無法在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也無法取得預售證。這一紙“限利令”,受到“執行難”的強烈質疑。
“執行難”在何處?難在商品房的成本無法確定,可以說是個“謎”。成本不明,就無法計算出利潤率的多少。
成本核算,是企業財務的基本課。任何企業的運作,都得有一本成本賬。商品房成本的構成並不複雜,相對說來還比較清楚,不外乎是土地、稅費、建築安裝與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將這幾方面的支出相加,與銷售收入一比,利潤率不就出來了嗎?
當今,表面上也是這樣在計算的,可結果卻大相徑庭,有說利潤率為30%的,有說高達50%的,也有說只有10%的。從10%到50%,差距為何如此之大?固然與不同地區、不同時間以及不同經營狀況有關,但從根本上說,則是因為真實的成本在“躲貓貓”,難於反映出真實情況。
人們現在看到的一些商品房成本構成計算,土地費用佔多少(一般為30-40%),稅費支出佔多少(一般為20-30%),建築成本佔多少(一般為10-20%),利潤是多少(一般為10-20%),其中有些成本是虛高的,並沒有那麼多。之所以要往高處算,是因為要把其中見不得陽光的“灰色成本”打進去。這一“灰色成本”,包括違紀的請客送禮和違法的行賄受賄,乃是房地產開發中不可少的“潤滑劑”。幾乎沒有哪項房地產開發不作這樣的“公關”,不付出這樣的“灰色成本”。有專家估計,這方面支出要佔總成本30%。據說房地產行業有一個“內部公式”,即:開發成本:開發商利潤:灰色成本=1:2:2.。如果確有這一公式的話,那麼,“灰色成本”竟還要高出30%,達到40%,成了房地產成本的大頭!
“灰色成本”,是一種腐敗成本,是抬高房價的一個重要推手,最近,廣州番禺區城管局原政委被曝光擁有22套房產,這是他用幾生工資收入也無法買下的,而他之所以能輕鬆擁有,靠的是權房交換。表面上看,是房地產商送的,實際上,房產商都作為“灰色成本”轉嫁到廣大消費者頭上。這並非個案,貪官往往有“三多”,與金錢多、女人多同在的,就是房產多。如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有房產46套,上海市房管局原副局長陶校興有房產30套,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有房產25套,雲南楚雄州原州長楊紅衛有房產23套,如此等等。巨大的腐敗成本使“賠錢的買賣不做”的房產商,堅持高房價。要讓高房價降下來,則必須狠狠觸動高達30%的“灰色成本”,即腐敗成本。中國青年報在報道陜西的“限利令”時,用了這樣的大字標題:“如能避免30%‘灰色成本’,房價可以‘打對折’”。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經濟學家成思危也說過,如果30%的“灰色成本”在陽光下被避免了,房價就會下降。
“灰色成本”儘管在我國房地產成本中舉足輕重,但由於它見不得陽光,官商交易的雙方都緘口如瓶,秘而不宣,並將其充作其他成本以滅跡,以致房地產成本變成一團糊塗賬,形成了所謂“謎”。實際上,這個“謎”並非是難以理解的奧秘事物,如野人之謎、百慕大之謎、羅布泊之謎,而是有人故意製造出的混亂與迷霧,隨著反腐鬥爭的深入發展,人們越來越看清其中的把戲,只要用手指頭稍稍一戳,就可揭開它上面蒙羞的紙,露出其腐敗真相,使“謎”而不“謎”。
基於此,要規範控制不合理的房價,在施行“限利令”的同時,更要高高舉起反腐的利劍,剷除一切腐敗成本。十八大召開後,隨著反腐鬥爭的深入展開,不少人堅信“反腐能降房價”,就像限制“三公消費”能減少奢侈浪費一樣,雖然也有人認為腐敗因素微不足道,關鍵是供求嚴重不足,但越來越多的案例表明,“灰色成本”或者說“黑色成本”與貪官大量囤房,是助高房價的重要推手。近日被判死緩的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受賄金額高達4732萬元,被稱為“江西第一貪”,江西檢察機關在審理中透露,在工程建設領域,有的企業將工程造價的5%至10%作為行賄金列入支出成本。從事房地產的中坤集團董事長黃怒波則說,許多貪官擁有幾十套房子,當房子成為真正的需要,而不是由貪官藏起來,房地產才會回復到正常的市場。
這就是說,當商品房成本之“謎”被反腐利劍戳破而不再迷惑人的時候,高房價是會降下來的。民生多艱,再也不能容許腐敗的“灰色成本”盤剝百姓了,執政為民的政府理應在這方面有更有成效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