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紅河州委宣傳部官方微博“微觀紅河”大年初一公佈了宣傳部長伍皓的公車牌號,按照伍皓的說法,是其主動要求官微公佈以“禁止公車私用從我做起,求大家監督我”,此舉卻引發了不小爭議。有輿論認為伍皓此舉純屬“作秀”,更有人從伍皓的這一“主動”中發現了秘密:伍皓身為副廳級官員,按照相關規定不夠配備“專車”的資格,但他卻“專車”了。
針對這一“秘密”,伍皓隨後從“專車”與“公車”的區別上予以解釋,聲明他的車也用作其他公務,並不為其所專享。雖就邏輯而言,伍皓的這一解釋站得住腳,但從有特色的現實來說,他的解釋依然蒼白無力。道理很簡單:哪怕公車再怎麼不是專車,在現實中卻早已為領導所獨“專”。伍皓本人也承認,“鄉鎮長甚至村官都把公車專有化、私有化了”。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也表示,所謂的相對固定公務用車,“實際也大都是專車”。
伍皓和陸群所言自然都是事實。
對於治理公車私用,所花費的精力和成本實在不菲,但效果如何實在無需多言。甚至可以斷言,以當前的行為方式和機制治理公車私用,完全是無法完成的任務。而一提到治理公車,人們總是援引1994年和2011年中辦、國辦關於公車配備的兩個文件,即省部級及以上幹部才可以一人一輛地配備專車。這樣的規定,讓人感覺配車是一種“待遇”,與“公務”關係不大。到了一定級別,就能配車,即使不為公務;而不夠級別的,即便公務再多,也不能享受專車待遇。這實際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車私用。
伍皓雖然也承認目前違規配備公車是個問題,但他同時認為,“正省部級以下一律取消公車”的做法並不現實。客觀地說,伍皓所言符合實情。
中國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行政區域不僅大小懸殊,自然地理環境也極為不同;再加上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參差不齊所造成的巨大差異,一個縣級市乃至鄉鎮,其所面對的“公務”,未必就比省部級要少、要簡單。當一個縣級市的市長的確面臨眾多“公務”,卻僅僅因“級別”而不能配專車,這樣的規定在現實中有沒有可操作性?“省部級及以上幹部才能配專車”在現實中之所以被事實上突破,除了權力難以約束,還有沒有其他原因?
實際上,對公車的治理,應主要著眼于“私用”,而不是什麼違規配車,甚至,也不是什麼“專車”問題。從邏輯來說,該不該配車,參照標準只能是“事權”與“公務”,而不應該是什麼“級別”。
當然,鋻於目前對於權力的制約機制,從“級別”上對公車配備進行一定的規定,有其合理之處。但也要看到,這樣的配車規定,強化了人們對於權力和級別的追求,更促使在實際運作中,誕生各種各樣的“變通”對策,所謂“相對固定”公務用車,其初衷不能說不良好,但終究淪為現實中的“變通”之舉。說到底,以權力決定如何配車,公車註定被權力私有。
治理公車私用以及公車的專有化、私有化,除了細化、科學化相關規定,根本之道還在於如何監督以及對於監督結果的執行。沒有公開就難以監督,如果伍皓不主動公開其公車牌號,公眾如何才能質疑其不按照規定配車?假如省部級以下幹部取消公車不現實,那麼就只能在管好公車上下功夫。而如何管好公車?顯然,社會監督是這方面的最有效辦法。(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