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要求領導幹部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新華社2014年1月2日電)
這是中央為制約權力加裝的又一道制度之籠,旨在抓早抓小,通過警示教育、制度建設,使領導幹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體現了中央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堅強決心。
按照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涵蓋面很廣,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以及一些國企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幹部。而報告的內容則包括了領導幹部的收入、房產、子女經商、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14項情況,而且領導幹部必須一年一報。
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反腐敗成效的大小,既取決於懲治腐敗力度,也取決於預防腐敗的力度。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個人事項公佈制度,是一項許多國家通行、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預防腐敗制度。2010年中央頒布的這項規定,雖然對腐敗的預防與懲治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與預期效果還有很大差距。據中紀委于2011年公佈的數字顯示,2010年全國共有1672902名領導幹部報告了個人有關事項,但廣大民眾對此感覺不太明顯。個中原因就在於,制度的剛性與嚴肅性沒有建立起來。一些領導幹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時候,願意報就報,不願意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摻有水分,甚至會還出現虛假資訊或缺斤短兩的資訊。事關廣大領導幹部“身家性命”的個人事項只有申報,沒有核實與抽查,沒有懲戒追責,就不會產生震懾作用,其效果必然會大打折扣。比如,一些“房叔”“房姐”們就是鑽了這樣的空子。如果沒有網民的舉報,恐怕至今他們仍過著逍遙自在的生活。
中組部的這一通知可謂是抓住了“個人事項報告”的牛鼻子。一是要真查。通知要求,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並且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二是真罰。通知指出,“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三是抓重點。新人新辦法,在增量上做文章。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是重點核查對象。
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真報還是假報,實報還是虛報,為官的還真的掂量掂量。一些領導幹部如果還像從前那樣走走過場,對付對付,一旦運氣不佳,真被有關部門抽查核實了,嚴重者就得付出丟官去職的代價。而作為重點關照對象——擬陞官者,就更得謹小慎微。通知的要求很明確,誰想在仕途上有所發展,從入職那天起,就要老老實實,清清白白,不要抱“陞官發財”“封妻蔭子”的不良企圖。否則就難過那道個人事項公開的“陞官關”。可以說,抽查核實制度,既有利於對虛假申報進行處理,提高懲治腐敗效率,也利於在早期發現問題,及時警醒挽救一批幹部,真正發揮制度的預防作用。
“萬事開頭難”,關鍵是嚴肅認真地做起來,增強制度的約束力,加強執紀檢查。在實施過程中,肯定會遇到一些具體問題。比如,有的報告項目相關職能部門的資訊化建設水準目前還不能完全適應查核要求,有的具備或基本具備查詢條件,有的暫時還不具備查詢條件。當然,對於領導幹部的個人事項報告而言,抽查核實只是向前走了一大步。如果把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監督的範圍更大更廣,形成的震懾會更具威力。(孫愛東)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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