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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年齡調整需要審時度勢

2016年03月10日 11:15: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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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各地校園暴力事件頻發。全國人大代表、東南大學黨委書記易紅認為,立法、懲戒機制和教育機制的缺失,使得國內校園暴力長期以來停留在道德層次,沒有上升為法律議題。“校園暴力”干預機制的滯後和犯罪成本低,讓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易紅代表建議,對校園侵害情節惡劣者依法判處嚴刑,對於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也要做出更細化的規定,便於各地司法機關在懲治該類行為時有統一標準;適當提前刑事責任年齡。

  今年初,廣州番禺11歲女童盈盈失聯案偵破,殺害女童的嫌犯韋某(19歲,廣西人)已被警方抓獲。經警方核查,韋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鄉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時年齡未滿14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其在家鄉又因持刀傷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後來到廣州市番禺區,2016年1月18日殺害盈盈。

  中國在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迄今該規定已經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根據法律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規定,或許出於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狀況,以及其主觀認知不成熟,以此來保護未成年人。但法律規定雖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但卻在現實操作中,遭受了質疑和詬病。

  就拿殺害11歲女童盈盈的嫌犯韋某來說,他之所以在短短五年間,連續犯下三樁傷人案,不能不說他很好地利用了這一“護身符”。正是這一“刑責年齡”讓他有恃無恐,從初犯變成慣犯,終成殺人狂徒。不能否認,當初法律確定的“刑責年齡”有諸多合理因素,如社會環境單一,青少年受到不良影響的機會不多;社會治安較好,青少年犯罪率不高,尤其是惡性案件極少;青少年普遍比較單純善良;生活條件不是很好,青少年的身心發育較遲等等。但時移世易,隨著社會的發展,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和疊加,14周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理應成為過去時了。

  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們常常看到行為人都未滿14周歲,如果總是因為年齡小而不追究刑責,無疑就是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放縱。更何況,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不能總是以年齡作為衡量標準,還應該參考作案的方式、惡劣程度等等,以此來判定未成年人的認知是否達到承擔刑責的情形。

  國際慣例而言,亦沒有對青少年霸淩網開一面。英國刑事責任年齡最低可以到10周歲,該國司法部認為,10歲的兒童已經完全有能力區分淘氣行為和犯罪。在美國,自上世紀80年代之後,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責年齡”,甚至法庭上出現過10歲的少年犯。即使我們不能生搬硬套國外成熟的司法經驗,但根據國內社會發展和青少年身心發展變化的時代特點,與時俱進,適時調整最低“刑責年齡”則是很有必要的。

  來自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佔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又佔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但從處理結果看,最低法定年齡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護身符”,他們中的很多人都免於刑責。刑事責任年齡認定與其說是一個法律問題,不如說是一個技術問題。對於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妨從犯罪細節及證據入手,通過縝密的分析和論證,來推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應承擔相應刑責,而不能僅以年齡判定罪與非罪。

  隨著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頻發與升級,如何處置未滿14周歲的犯罪少年,應該重新探討和加以考量。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應該不斷完善和更新,並保持新陳代謝的機能。就現實而言,應儘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適時調整刑事責任年齡,這是一個寬嚴並濟的系統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才能補上“低齡犯重罪”的這塊司法短板。(吳學安)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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