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研究生郭某因涉嫌學術不端事件,被蘭州大學作出開除學籍處分。之後,郭某不滿校方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予以撤銷。該案經兩級法院開庭審理後,3月7日記者獲悉,蘭州中院終審以蘭州大學作出的開除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精神,並無明顯不當,駁回了郭某的訴請。
學術造假行為,從小的方面來說是不誠信,大的方面來說是一種欺騙,既為道德所不容,又為法律所禁止,給予其開除學籍的處分並不為過,也幾乎成為一種常態。在很多國家,學術造假不但可能會失去名利與職位,更可能會觸犯刑律,比如2005年7月,一名旅美韓國科研人員因偽造實驗數據,被美國聯邦法院判刑57個月,3年監外監視,罰款720萬美元。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曾發表了有關論文撤銷的研究報告,因造假或者被懷疑造假而撤銷下來的論文所佔的比例相當於過去20年的十倍。一項數據表明,英國出版商撤銷的造假論文中九成屬中國學者。
在要求嚴厲懲罰學術不端行為的大背景下,蘭州大學依據相關規定對學術不端的學生,依法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僅屬於一種行政處罰行為,並非一種最嚴厲的懲罰,但也足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不過,被開除的學生並沒有完全接受,以適用依據不當作為理由,提起了“給予撤銷”的法律訴訟,著實讓很多人看不懂,也難免會感嘆司法資源被浪費。不過,從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層面來說,應將訴訟與學術不端區分來看,後者固然需要嚴格禁絕,前者卻值得理解甚至鼓勵。
其實,在“活該”的大多數聲音中,依然還是有不少的客觀而理性之聲,其中既有對其合法權利的贊同,也有基於其起訴動機的分析。很多人認為,恰是學術不端行為的普遍化,以及對於這種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軟,“開除學籍”未能成為常態性手段,才會讓當事人有委屈和冤枉的感受。同時,在其他類似行為,並沒有獲得同等的處罰的情況下,難免會讓人產生不公平之感,也使得輿情滋生出普遍性的同情。因而,不把開除行為孤本化,而以此為起點補強相關懲戒措施,對學術不端的行為加大打擊,才能避免訴訟維權的資源浪費,也才有了讓圍觀者“怒與哀愁”的複雜心態。
中國科技部曾組織對科研造假行為進行調查,根據《自然》雜誌數據,在調查涉及的中國6家頂級研究機構的6000多名科研人員中,大約1/3承認有過剽竊、造假行為。由武漢大學進行的調查更估計,我國買賣論文等造假行為的市場達到數十億元。高校學術不端的行為只是整體現狀的一種濃縮,也足以看出國內學術不端行為的嚴重性。之所以如此,還在於時下的處罰力度太輕,處罰措施輕描淡寫,懲戒性不足無以遏制弄虛作假和投機取巧的衝動,甚至出現了同一個人在國內外的迥然不同的待遇。比如2011年,加拿大蒙特利爾心臟病研究所藥學系華裔教授王志國,因兩篇論文用以說明數據的圖片合成錯誤,受到了免去其研究者身份,並關閉其實驗室,不過在國內卻依然兼任高校研究院院長,併入選了中組部的“千人計劃”的名單。
對學術造假行為建立嚴厲的懲戒機制,將其由單純的道德說教上升到法律的層面,讓“研究生學術不端被開除”普及化和常態化,讓造假者不但無以獲利反受其害,那麼學術造假的亂象才會得到有效的治理。因而,對研究生論文造假被開除學籍狀告母校的行為,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並對時下學術生態進行全面的解構,才能跳出個案而有全局之思。(堂吉偉德)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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