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力市場收入差距較大,低收入人群即可能受到最低工資影響人群數量不容忽視。因此,從這幾個主要角度看,最低工資調整速度應該適當放緩。
最近又有七省調高最低工資,並且收入較高省份提高幅度較大。這些調整基本遵從了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發佈的《最低工資規定》。中國1993年首次由勞動部發佈《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但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則性意見,並且執行並不嚴格。2004年的《最低工資規定》相對更具體,之後執行也越發嚴格。《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規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準、就業狀況等因素。”這符合當前富裕省份最低工資標準較高的特點,如上海最低工資標準達到2190元每月,高出青海920元。同時,《最低工資規定》第十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實施後,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兩年必須至少調整一次的要求也使得最低工資調整在各省看起來相當頻繁,比如2015年已經有28個地區調高了最低工資。
關於最低工資對勞動力市場造成的影響,學術界已經有眾多研究。大多數研究發現最低工資對就業有一定的負面影響或者有時候沒有影響。有負面影響的原因在於,企業由於要為生產力相對低的工人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報酬,會減少企業對相關工人的需求,這種需求減少對於“風險群體(婦女、年輕就業者和老年就業者)”尤其顯著。如果存在非正規勞動力市場,在正規市場被擠壓的群體涌入非正規市場,可能進一步降低工資。另外,最低工資有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之分,對於靈活就業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也會降低其工作小時數。在一些其他情況下,最低工資提高可能對就業影響不大。比如,最低工資低於市場工資很多時,並不會對勞動力市場就業和實際工資造成影響。另外,企業應對最低工資提高的一些措施也使得最低工資影響有時較小。比如,在最低工資標準提高時,企業不一定要解僱員工,可以利用其市場勢力調整產品價格轉嫁成本上升壓力;企業也可以調整工資分佈,如減少高收入員工工資提高程度和速度;企業可以通過激勵員工更大努力更有效率來抵消工資成本提高;企業還可以提高工資但減少福利待遇以抵消最低工資上漲帶來的成本增加,或者減少加班時間少支付加班費。這些彈性調節機制的存在使得企業可以一定程度應對最低工資變動。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的一些早期研究已經證明最低工資提高很多時候沒有影響,在我國的一些研究也同樣證實了企業的應對措施可以減少其就業負面影響。
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最低工資上調可能產生正面影響。比如在企業具有就業市場的壟斷力時,工人議價能力過弱,此時最低工資能夠防止過度剝削,甚至能提高就業,因為原有的企業會通過降低就業增加失業給工人施壓從而降低工資。
在我國當前,勞動力供給量仍然較大,相對而言勞動力市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買方勢力,因此,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並執行有一定合理性。並且,我國的最低工資與當地平均工資比與發達國家相比還較低,因此影響人群有限,對勞動力市場的負面影響也並不很顯著。但是,隨著勞動力市場越發規範化,最低工資制度也越來越好地得到執行,從長遠看,最低工資調整速度應該放緩。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是經濟增速下滑,強迫地區頻繁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將會在未來給企業帶來更大負擔,進一步拖累企業投資並導致經濟減速。按照以往經驗,地方政府每次調整最低工資增速很少低於10%,甚至平均增速接近20%。如果按照這個速度繼續每兩年內至少調整一次最低工資,那麼很快將超過企業對最低收入人群的容忍限度。
第二是要配合我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勞動力老齡化,同時政府也在制定延遲退休年齡表,更多老齡人群保留在或返回到勞動力市場中要求勞動力市場均衡工資下降,而最低工資可能是這一市場自發調整過程的障礙。
第三是結合我國城鎮化的現狀。目前農民工進入城市的速度在顯著下降,並且中青年農民工比例也在下降。在目前城鎮化比例較低未來城鎮化需要繼續提高的背景下,大批年長或女性農民工將繼續進入城鎮,這使得“風險群體”增大,最低工資調整速度放緩有助於減少對這部分群體的需求不足,能夠協調未來城鎮化進程。
我國勞動力市場收入差距較大,低收入人群即可能受到最低工資影響人群數量不容忽視。因此,從這幾個主要角度看,最低工資調整速度應該適當放緩。
要放緩最低工資調整速度,首先是要改變法規。《最低工資規定》中的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最低工資應該改變為時間跨度更長或者允許地區自由靈活調整。並且,最根本地,政府應該提高低端勞動力的就業能力和技能,通過培訓等提高其在市場上獲取收入能力,最低工資並非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和補償低收入者的最佳手段。(孫文凱)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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