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考發生“意外”,救濟機制呢
參加高考是每名考生的權利,倘若這種權利在實現過程受到侵害,就應該準備一個“救濟機制”,由有關機關或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
在高考的考場上,考生的近視眼鏡可疑,監考老師在考試中途收走眼鏡檢查,考生稱考試受到很大影響,而經過鑒定,考生的眼鏡沒有問題,並非作弊工具。安徽省石臺縣教體局前天公佈了事發考場的探測視頻監控調查核實情況,該縣教體局認定,監考員的操作和處置符合有關規定。
高考發生“意外”,考生值得同情,十數年寒窗不容易,要是因為一個“技術疏漏”影響高考成績,考生委屈、家長憤慨完全可以理解。與監考員、考試組織者相比,考生絕對是弱勢,公眾同情弱者也很正常。可是,對監考員指責、謾罵就公平嗎?
若石臺縣教體局的說法成立,即在整場考試監考過程中,監考員的操作和處置符合《安徽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手冊》,那麼,很難說嚴格按照規程、盡職盡責的監考員就錯了。反過來,如果面對探測器震動,監考員視而不見、無動於衷,公眾恐怕也會認為不合適。有論者替監考員設計了一個“兩全之策”——懷疑某名考生的眼鏡有問題,可以等考試結束後留下考生細查,若真有問題,她的成績自然會作廢;若沒有問題,則可避免誤傷無辜。其實,這種說法有些事後諸葛亮,再者,如果“考試工作手冊”有這樣的規定當然沒問題,否則,監考員何來自由裁量權?
機器會出錯,人也會出錯,只要不是蓄意作惡並嚴格按照程式辦事,就算高考出現個別“誤傷”現象,也不必小題大做,對高考組織者進行“吊打”。我倒覺得,與其揪住一些細節不放,坐而論道,倒不如看看能否亡羊補牢,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再給考生一個機會,儘量消除負面影響。譬如,可否讓考生參加受影響科目的重考?類似事情以前也發生過,2014年高考,江西省教育廳就曾為兩名因見義勇為受傷而無法參加高考的考生進行單獨考試,使用的是備用卷(B卷)。或者,可否考慮以考生高中階段學業水準測試或幾次模擬考的平均成績作為該科高考成績?
參加高考是每名考生的權利,倘若這種權利在實現過程中受到侵害,就應該準備一個“救濟機制”,由有關機關或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大而化之,這也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至於如何救濟,需經合理的設計以及法律的確認,這就不是本文的任務了。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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