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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民責任教育的保護只能是縱容

2016年06月30日 11:27:00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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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有關校園暴力的事件屢禁不止。從學生之間的打罵、勒索、侮辱,到師生之間的肢體衝突,原本處於法律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屢屢成為暴力事件的主角。2014年的一份涵蓋了700余名中小學生的調查問卷顯示,有30%以上的學生身邊發生過校園暴力。由此,“熊孩子”現象日漸成為公共討論的焦點。

  一些未成年人出現暴力傾向,有其複雜的成因。既有青春期特殊的心理原因,也有家庭教育的偏失,更有整個社會環境的影響。在對這些因素進行的分析中,有一種擔憂:未成年人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孩子違法甚至犯罪了往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熊孩子”的惡習?尤其發生在學生之間的新型“網路暴力”現象,如威逼下跪、性侮辱等並上傳照片及視頻,對受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熊孩子”違法,如若被未成年人保護法罩著,又該如何保護受害孩子的合法權益呢?

  一般而言,需要國家立法予以特殊保護的對象,多是社會弱勢群體,諸如婦女、兒童、老人等。他(她)們作為一個整體受國家法律保護,這種保護主要指向政策層面的政府和社會作為,而非在具體案件中對違法者進行寬容或袒護。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這種條款建立在刑法標準基礎之上。實踐中發生的許多校園暴力事件,肇事學生之所以未被追究法律責任,多是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有規定。

  當然也要看到,國家立法確立起保護未成年人的觀念之後,並沒有將公民責任教育理念同步植入。恰恰相反,當我們談論《未成年人保護法》時,往往只是狹隘地將立法主旨限縮在“保護”上,忽略了對孩子進行合格的公民責任教育乃是保護的重要內涵。《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在孩子的公民教育上仍需增添筆墨,但是現行文本也並非沒有涉及。例如該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原則。這裡的教育就包括了公民道德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

  不僅如此,在設定家庭和學校保護責任時,《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對待“熊孩子”的教育職責。例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這些條款應當說注意到了“熊孩子”的矯治問題,並涉及家庭、學校、政府等的教育職責。所以從立法看,所謂的未成年人保護包含了對不良未成年人的矯治。不過也要看到,無論是立法還是我們的觀念中,對未成年人的公民責任教育意識並不強。立法在未成年人的公民責任教育上著墨不多,對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公民責任教育的義務缺乏可操作性規定,使得未成年人保護失去了一種責任概念。而就“人”的成長而言,單純保護也罷,事後行為矯治也罷,都不是根本的要害,真正起著決定人生價值的保護乃是注重對未成年人進行公民責任教育。

  做一個有責任的合格公民,這是“人”成長的基本要求和社會“底色”。倘若從小開始,孩子們都能有意識地關注到公民責任,都能樸素感知到生活中如何做個有責任的人,那麼將大大減少校園暴力現象的發生。遺憾的是,現在很多家長和學校只記住了狹義的保護,而遺忘了公民的責任。或是我們本身的公民責任意識缺乏,或是在成長中光偏重書本知識的學習,或是在責任教育中過於強調親人間的責任,當孩子們從家庭港灣邁入校園,一種“我受保護”的潛意識和對他人責任感的缺乏,很容易在外界因素的影響下演變為“叢林法則”。

  因此,真正的保護不是溺愛,更非縱容,而是一個包含了公民責任教育和不良行為矯治在內的完整概念。從國家立法到家長、學校,保護未成年人不僅是因為孩子身心柔弱而容易受到非法傷害,最終目的乃是促使未成年人順利成長為一名優秀的國家公民。(傅達林)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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