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遇到問題商品需要退貨時,不少商家會以“已拆封”、“試用過”等理由拒絕退貨。今後,這一狀況將有改善。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中提到,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拆封商品也可以“無理由退貨”。(8月6日《長沙晚報》)
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順應了網購消費維權的需要,一時讓消費者歡呼雀躍。然而,在網購實踐中,很多消費者發現,“七天無理由退貨權”並非想像的那麼美,那麼好用。
由於消法第二十五條給“七天無理由退貨”設定了“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這一條件,且未對商品完好進行明確解釋和界定,因而,網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理解出現分歧。不少網路商家認為,網購商品的外包裝已被消費者拆封或商品已被消費者試用即為“商品不完好”,並對拆封商品拒絕退貨。
令人欣慰和期待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針對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權”近兩年遭遇的問題,明確規定“網購商品拆封亦可退”,並對商品完好的概念和範圍進行了解釋,也進一步指明瞭不適用於“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形,給“七天無理由退貨權”打了一個法律補丁,使消費者的權利更加完善,使經營者的底線更加明晰,體現了法律的進步。
“網購商品拆封可退”與消法規定的“商品完好”退貨條件並不矛盾。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而網購商品如果只是外包裝被拆封,或被合理試用,包裝內商品的外觀、品質、功能等依然如新,相關配件也齊全,那麼,商品本身就符合“完好”的標準。
在實體店購物時,消費者可以查驗商品,可以試用。在網購時,消費者也理當享有這些權利,而拆封是消費者查驗商品、試用的前提。如果對消費者拆封的商品拒絕“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的查驗權、使用權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甚至被剝奪了,消費者的其他相關權利很可能被侵犯。“網購商品拆封可退”符合消費常識,也符合消費情理。
“網購商品拆封可退”為消費者權益打了個補丁,能夠增加消費者的網購底氣,鼓勵消費者放心消費。這對消費者、經營者都有利。(張貴峰)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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