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寧。”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維繫社會正常秩序的基本準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依法懲戒機制。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法[2016]33號,以下簡稱《意見》),這是貫徹黨中央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為褒揚和激勵誠信、約束和懲戒失信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意見》將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行為,特別是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失信行為,作為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的重點領域,要求加大聯合懲戒力度。這為人民法院加強執行工作,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維護司法權威,推進司法誠信和社會誠信建設指明瞭方向。
社會誠信建設離不開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具有強制性,由國家力量作為後盾和最終保障。其一方面有矯正和救濟功能,能夠矯正不講誠信的行為,救濟因失信行為造成的損害,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強制力保障;另一方面其作為司法行為,有評價和指引功能,能夠引導社會價值,凝聚共識,進而為社會誠信建設培育價值觀基礎。具體來說,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社會誠信建設的積極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是社會誠信的最低要求。逃避、規避執行行為是嚴重的不講誠信的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而守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也是誠信的最低要求。試想一個人連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都不履行,還指望他講什麼誠信?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是社會誠信的最低要求。
二是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社會誠信的最終保障。社會誠信包括政務誠信,商務誠信,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領域的誠信,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各領域誠信的最終保障。這是由司法的性質決定的,司法是現代文明社會糾紛解決的最終方式,具有強制性、權威性、終局性,執行程式又是司法程式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其他社會領域的不誠信行為,在道德施壓、合同約束、行政管制失靈的情況下,最終還是要依靠司法來裁決,靠執行程式來保障。
三是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能夠培育社會誠信。司法對社會有規範、指導、評價、引領作用。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通過依法懲戒“老賴”能夠鼓勵誠信、懲戒失信,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使符合社會誠信的行為受到保護,違背社會誠信的行為受到制裁,能不斷強化民眾的誠信意識,並將這種意識逐漸內化為民眾的道德素養,淳化社會道德氛圍,在全社會形成新的道德壓力,塑造新的行為模式,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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