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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撞家長也擔責”應成執法樣本

2016年12月23日 09:41:00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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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歲女童跟著家長橫穿馬路,但家長不知道的是,孩子突然折返,結果被疾馳而來的汽車撞飛,後經搶救無效身亡。近日,江蘇常州經開區交警大隊公佈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案情。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雙方應當承擔共同責任。即家長沒監管也要擔責。(12月22日《現代快報》)

  不可否認,女童橫穿馬路,司機超速行駛,是引發這起交通事故的兩大主要原因。然而,女童年僅6歲,屬於未成年人,對交通法規缺乏認知,不知道橫穿馬路是一種違法行為,也不知道這種行為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風險。再者,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即使違法,也無需承擔民事和法律責任。這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題中應有之義。

  問題是,女童的母親橫穿馬路,本身就給孩子一個錯誤的示範,特別是,當女童突然折返時,母親沒有及時發現,明顯對孩子監管不力,導致孩子被撞身亡。因此,除了超速行駛的司機需要承擔民法賠償責任之外,女童的母親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儘管孩子被撞身亡,已給其帶來巨大的傷痛,但這並不能替代其對孩子監護不力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見,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合理合法,無可爭議。

  在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與親權是合為一體的,監護是親權的自然延伸。家庭應該是未成年人的港灣,是孩子們安頓身心的“溫床”。然而,現實有時卻並非如此。近年來,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頻頻發生,折射出了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特別是對監護人的監督等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缺失。現實表明,父母法律責任越小,孩子安全風險越大。如果不能強行按下個別父母藐視法律的頭顱,那麼對未成年人監管不力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可能還會不斷發生。

  在上述語境下,女童橫穿馬路被撞身亡,家長因監管不力被裁定擔責,無疑具有警示意義,理應成為一種執法樣本。在我國,迫切需要確立“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對未成年人民事仲裁和審判程式進行重塑。主要是專設未成年人仲裁、審判組織,將熱心青少年權益保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有責任心、善於做思想教育工作的優秀公職人員和審判人員,充實到仲裁、審判組織,專門仲裁和審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刑事等各類案件。比如,對父母監護不力造成傷害的,除了撤銷其監護權之外,應視情節,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汪昌蓮)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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