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交易中存在兩個眾所週知的極端。一是賣家賣漏賣低。價值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珍稀古玩,因不識貨當成一般物品甚至是破舊物品三文不值二文出售的,屢見不鮮。在這種情況下,用古玩界的行話來說,賣家就是“賣漏”了,買家就是“撿漏”了。二是買家買假買貴。珍稀古玩,自然是好東西,大家都很喜歡。既然是珍稀,也就是很少的,價值也就很高,在利益驅動下,贗品便層出不窮。花大價錢買到的只是贗品,在古玩界非常普遍,用古玩界的行話來說,買家即為“打眼”了。正因為古玩真假難辨,價格無譜,利益與風險並存,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古玩市場的健康發展,平衡玩家之間的權益,在長期演變中,形成了一些行規,其中以“不保真”最具代表性。“不保真”是指,買家憑其判斷購買古玩後,便不可再以買假或買錯為由而要求賣方退貨。
有觀點認為,古玩的稀缺性決定了古玩市場的真品數量少之又少,這就意味著,出現在古玩市場的絕大多數藏品都是贗品。因商人的本性使然,無理由期待賣家自爆真偽。故在古玩交易中,賣家作出不真實陳述在行內人看來也屬合理,只要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買家都不應期待賣家所言均屬實。古玩交易具有賭博性質,既然購買者自己判定其具有收藏價值,那麼買到假貨自然就要“願賭服輸”。因此,除非賣方通過故意虛構、編造有關古玩事實之方式,誘使買方陷入錯誤認識並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否則,不應將古玩行的虛誇行為絕對地界定為欺詐,而需在綜合考量交易習慣後再下定論。本案中,法院沒有認定賣家存在欺詐行為,正是基於古玩交易的特殊性。
然而,“不保真”行規,因其內容與現行法律存在可能的衝突,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古玩交易,本質仍是一種買賣行為,仍要受到相關法律約束。在買賣過程中,如果經營者提供虛假、不誠實的陳述、允諾,導致買受人陷入錯誤認識,購買了假貨,受到經濟損失,購買人就有索賠的權利。古玩交易也不應例外。古玩交易行規的適用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是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在交易過程中,不得有欺詐、脅迫、虛假陳述、利用優勢地位誤導等情況;其次是在交易過程中,如賣方就交易物品或交易相關的資訊有明示或保證,則其應受到約束。本案中,對於30余件字畫,雙方議價僅在45萬元,從古字畫的行情來看,交易的總價款與市場行情完全不能對應,顯著不成比例;從交易字畫的出處來看,賣家又不能準確說出來源。此種情形下,非但在結果上顯失實體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無程式公平可言,如仍要求買受人堅守“真假自負”“買假不退”的交易習慣,則有悖于我國民法和民事生活中的誠實信用、公平正義與善良風俗。
法院根據買賣雙方應持的謹慎態度,對交易價格進行了變更,判決買方已付貨款不能要回,未付餘款無需再付。可以說,法院的判決既尊重了古玩交易行規,又遵照了現代法律法規。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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