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29日回應稱,總局內部已獲悉“房產加名收稅”事件,準備就其可行性展開研究,具體細則有待進一步研究。該負責人同時表示,稅務總局只是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由多部門協調,其中財政部起主導作用。(《新京報》8月30日)
財政部官員稱,在制定“房產加名徵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要將出臺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顧到。
所謂“稅理”,筆者認為就是堅持依法治稅,應收盡收。所謂“人情”,就是儘量少徵一點稅,該不徵的儘量不徵,從而切實保護人民的財產權。那即將出臺的“房產加名稅”,如何做到“稅理”與“人情”的有機統一?
第一,如果稅收解釋只是以籌集財政收入為有利原則,而忽視對民眾的讓利,那即將出臺的房產加名稅解釋無非又是增加居民稅收負擔的“惡法”。堅持“以民為本”,要盡最大可能為民讓利,而不與民爭利,這應該是稅收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
第二,因為房產加名過程中不僅牽涉契稅,而且房產加名徵稅依據的法理是所有權的轉移,因而還關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具體稅種。因此,在解釋房產加名徵稅時,不能僅就媒體關注的契稅進行解釋,還要對涉及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一併作出解釋,對各個稅種的徵稅範圍、稅率、計徵方式,儘量在詳細的基礎上再詳細,不能給地方稅務機關留下過多執法自由裁量空間。比如,解釋中對那些符合“稅理”要徵稅的情況,要做詳細的有說服力的解釋。在屬於應納稅的範圍中,哪些地區的契稅稅率應按照3%徵收?哪些地區應按4%的稅率?或者全國統一齣臺一個優惠稅率?個人所得稅又該怎麼徵稅,是代扣代繳還是納稅人自己申報?個稅繳納中可以扣除哪些費用等,這些都需要詳細規定。
第三,在解釋房產加名徵稅問題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定程式進行,不然即使做出符合“稅理”的解釋,也不會得到網民贊同。房產加名涉及的諸多稅種中,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解釋權,必須在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做出。特別是涉及稅率、徵稅對象劃分、減免稅等稅法基本要素的解釋時,解釋權應該在國務院而非財稅機關。而國務院解釋稅法,實際上是修改暫行條例,對此,做出正確解釋前必須舉行聽證,徵求人民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