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發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主要修改處為大幅提高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起徵點。具體如增值稅起徵點調整為月銷售貨物或銷售應稅勞務5000~20000元,而此前的起徵點,分別為月銷售貨物2000~5000元,或月銷售應稅勞務1500~3000元。(《中國證券報》11月1日)
作為結構性減稅的具體措施,顯然,主要針對小型和微型企業。更具體些說,是主要針對個體工商戶。正因為如此,這些措施能否落到實處就是關鍵。因為銷售額符合免稅條件的,一般都是小型和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很多都不建賬,所以,現實的操作辦法,一般就是定稅制,核定每一企業、門店每月應納稅多少,便無論具體銷售額多少、賺錢或者虧本,都收一樣多的稅。
從前,曾經是一戶一核定。表面上,銷售額越高徵稅越多,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上,本來沒建賬,銷售額的多與少根本是徵稅者隨口一說,暗箱操作的空間太大,最容易形成權錢交易。一種結果是經營者熱衷於拉關係、行賄以逃稅,另一個結果是徵稅者漫天要價威脅經營者,逼迫經營者行賄後,才降到合理標準。上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我個人從事個體經營多年,正是稅費徵管極其不規範的時期,其時的經歷,至今還記憶猶新。
後來,基本改為劃片區核定了,即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同一街區的經營面積基本相同的任何一家門店,按同一標準繳稅,且張榜公佈。不能說實現了公平,但確實實現了次公平。逃稅的空間小了,稅費徵繳容易了,誠實經營者的稅費負擔也減輕了。卻也形成一種現實,即小型和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稅費負擔,決定於行政性質的稅費任務以及具體經營範圍、區域等,卻未必與實際的銷售額有太大關係。賬面上,實際上是一種倒推,就是先確定收經營者多少稅,然後,倒推出經營者應該有多少銷售額,於是經營者就必須有多少銷售額了。
要對此進行改革,長遠了說,應該實現徵稅的精細化,適度規模以上的經營單位,都必須安設稅控設備,稅費必須與真正的銷售額掛鉤,讓稅率實際反映稅負輕重,以稅率調控稅負輕重。短期來說,在涉及小型和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時,在特別大的範圍內,顯然還只能維持定稅,那麼,結構性減稅,便不應只單純減在未必有實際意義的稅率上,而一定要落實在現實的定稅標準上。
具體些說,就是在涉及小型和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時,降低稅費任務,針對具體經營者的定稅標準,按一定比例下調,讓結構性減稅的陽光真正照耀到低端經營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