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近日制定的《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稱,2012年起,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1月3日《新京報》)
中小企業的弱勢地位在政府採購領域表現得比較明顯。雖然我國《採購法》第9條明確規定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然而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情況卻不盡如人意。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門在組織採購時往往青睞一些大企業和洋品牌;另一方面,他們往往會在參與採購的資格條件上設置資金、規模等門檻。由於以往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不明確,沒有給予中小企業一個具體的優惠規定,導致支援中小企業的政策無法落實到位。
目前,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已經成為政府共識。如何幫助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定單,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發揮採購政策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出臺《辦法》,對政府採購支援中小企業發展做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對眾多的中小企業來說是一件幸事。比如《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更重要的是,《辦法》規定了政府採購超三成必須面向中小企業這樣一個明確的標準,使政府採購支援中小企業發展有了可操作性。2010年全國的政府採購規模整體是8422億,30%就是2000多億。這麼大規模的採購量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對於它的持續發展和解決穩定的就業方面,能夠起到很大的作用。
當然,要把好事做好。關鍵還是要抓好《辦法》的落實,做好監督,防止出現利益輸送等違規情況。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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