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查扣iPad的法與理

時間:2012-02-14 10:11   來源:新京報

  工商部門開始對蘋果公司“違法”使用iPad商標執法了。目前全國多地工商部門已介入調查,其中石家莊等地的iPad已被工商部門查扣。這讓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標權之爭,進一步升級。

  老說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不好,突然工商對蘋果嚴格執法,還真是讓人一下子難以接受。

  首先,有人要問蘋果和深圳唯冠的官司,只是一審敗訴,還在上訴,何以工商部門就執法了呢?

  商標權,本身是經政府授權的排他性權利,是法定之權,而不是自然權利。原則上說,誰先註冊誰擁有,只有個別例外情況:一是“在先使用”,如果蘋果事實上先推出iPad產品,之後唯冠才註冊了這個商標,按《商標法》第31條,唯冠要尊重蘋果的“在先權利”,不能以自己的商標權禁止蘋果賣iPad。二是“惡意搶注”。事實上深圳唯冠註冊此商標,是在10年之前,不存在搶注。所以,按商標的登記權屬,排除了“在先權利”等情況,iPad的商標權屬於深圳唯冠。這與官司是否終審沒有必然關係。

  既然如此,現在深圳唯冠向工商機關舉報蘋果公司侵犯商標權,工商部門還真的“嚴格執法”,打擊“侵權產品”。現在深圳唯冠的策略,是雙管齊下,既向上海法院起訴蘋果,申請禁售令,走司法渠道;另一方面走行政執法渠道,向各地工商部門舉報蘋果侵犯其商標權。

  依《商標法》第53條,對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引起糾紛的,商標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一旦,工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誌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現在,石家莊工商已經嚴格執法了,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北京工商也對蘋果開出罰單,那麼其他工商是否應有所作為呢?按《商標法》第54條規定,各地工商是有責任依法查處“侵權產品”的。

  但是客觀地說,工商部門真的依法“銷毀侵權商品”——iPad,實在屬於暴殄天物。畢竟,侵犯商標權一般來說,還是侵犯私權,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深圳唯冠用“庭外技巧”,舉報蘋果,讓工商去查處iPad,實在是讓工商部門左右為難——不查吧,不是嚴格執法;查吧,這畢竟不是真的假冒偽劣,侵害消費者權利,危害公共安全,而只是企業利益之爭。所以,蘋果最好還是跟深圳唯冠儘快達成協定,轉讓商標吧。(沈彬)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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