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四宗罪”需逐條解決

時間:2012-02-15 09:32   來源:武漢晚報
  報載,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快遞業已成為涉及千家萬戶的基礎性服務行業。然而,快遞業目前亂象叢生,被消費者指斥亟待整頓。(見2月14日《珠江晚報》)

  快遞業的“四宗罪”,我以為,是貨物受損、快件丟失按運費3倍賠、先簽字後給貨、保價金自定。

  首先是“暴力分揀”,想保貨物不受損不可能。快遞業發展迅速,貨物多,時間短,人手少,勞動強度大,難保分揀員對每個消費者負責。

  二是快件丟失只按運費3倍賠償,使快遞人員難有責任心。儘管《國內快遞服務合同》稱,“快遞服務組織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沒有約定賠償標準的,可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可是“相關法律規定”到底是哪部法律規定?沒有明說。

  三是先簽字後給貨的“潛規則”,簽字後發現貨物被損壞,收件人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不是在運輸途中損壞的,否則,快遞公司不予賠償。顯然,此“潛規則”是在幫助快遞公司逃避應負責任。

  第四,保價金自行定,我按照1%收保價費。乍一看,信任消費者,其實暗藏許多玄機。試想你定價1萬元,快遞公司只收100元,一旦貨物丟失,快遞公司會真正賠償?無論是“手機變石頭”還是“電腦失蹤”,哪個快遞公司真守約賠償?

  快遞業是近來發展迅速的行業,亂象叢生也是自然的。目前應建立快遞服務行業保障金制度和賠償基金,並對快遞企業進行等級評定,讓消費者對其進行淘汰,快遞服務才會真正把消費者當“上帝”。(成可昆)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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