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時光街的商鋪最近接到橋西城管通知,要求必須買他們的垃圾桶。一個普通的垃圾桶40元,不買就罰款。一名商戶說:“沿街大部分商戶都已經購買了這種垃圾桶。但是我感覺這種方式不合適,有種強買強賣的意思。”(6月6日《燕趙晚報》)
城管作為地方政府自己設立的執法部門,他們的職責主要是對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等公用事業的管理。不得不承認,城管確實為城市的整、潔、美作出了貢獻。一定程度上,接連出現的“暴力抗法”還使得城管成為了“高危”行業。
但顯而易見,作為政府部門的城管沒有做買賣的職能。橋西城管讓商戶必須買他們的垃圾桶,違反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而十幾塊錢一個垃圾桶眨眼間變成40元一個,不買就罰款,這分明是在搶劫,哪是在做買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條則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統一沿街商鋪的垃圾桶,不是不可以,但垃圾桶的經費應當由城管部門從規費中列支,而不能由商鋪再行交納。退一步講,哪怕城管的垃圾桶是40元從供應商進,仍以40元賣給商鋪,也是不正確的舉措。即使限于城管部門的經費壓力,而由商鋪集資統一更換的話,也應當由商鋪自行組織購買和配置,城管部門充其量只能作為指導者和協調者。
高價垃圾桶將城管的“山大王心態”暴露無疑。“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欲從此路過,留下買路財。”你商鋪只要還想在我城管的一畝三分地上混,就得聽我城管的擺布:讓你向東,你不能向西;讓你出40,你不得只拿39——這種涉嫌行政攤派的行為構成了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
“管理”思維若不改,“服務”意識莫談!商戶是城管的管理對象,其實更應該是城管的服務對象。如今各地都在打造服務型政府,而橋西城管卻打著“門前三包,共建省會文明潔凈主城區”的大旗,幹起了強行買賣“城管牌”產品的生意。在這種亂象之下,我們看到的是某些部門嚴重扭曲的行政執法理念。(魯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