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華南師範大學舉行的社會保險法論壇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余明勤表示,《社會保險法》估計今年年內就可以出臺。該法中關於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到底算不算工傷的規定,再次引發與會專家熱議。(6月14日《廣州日報》)
早在去年7月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時,各界就對是否取消這一規定熱議過。客觀地說,現行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算工傷的規定,的確與傳統法理有衝突。
車禍受害者不僅能得到交通事故賠償金,還能得到工傷賠償,即一次傷害得到兩次賠償,明顯屬於重復賠償。有論者以為,上下班途中遇車禍,屬於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保險制度的“僱主責任原則”有著本質區別———上班途中的員工並不是在為僱主創造利潤,但卻要由僱主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且1996年這一規定出臺時的立法背景是,當年沒有交強險制度,大量勞動者遭受車禍後無法得到有效賠償,才需要工傷賠償“補位”,但目前已沒有這個問題了。
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社會保險法》草案中確定的立法宗旨是“使公民共用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所以工傷制度本身有著維護弱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均衡各方利益的社會職能,並不止于“僱主責任”———給僱主創造利潤時受到傷害,才能得到賠償,否則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