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工傷保險條例》還把在搶險救災中受到傷害、傷殘軍人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也一併“視同工傷”,從嚴格的“僱主責任”來說,這是不公平的,但如此規定有助於維護社會公義、提高勞動者的保障水準。這正是此次《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欲體現出的社會價值。
從公平的角度說,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的確沒為僱主創造價值,但上下班是為工作做必需的準備,與工作有明確的因果關係。特別是很多員工加班到深夜回家,精神極度疲憊,此時受到的傷害,不能簡單地說與工作無關。
工傷待遇是廣義上的勞動者福利,而福利有其剛性,只宜增加,不宜減少,否則有悖於民眾的心理預期,社會影響未必良好。早在1996年,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就有此規定,2004年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這一規定已實行14年,在改革進入攻堅階段、勞資關係日益敏感的當下,取消這一“福利”應慎之又慎。
更為關鍵的是,雖然從法理上說工傷賠償屬於僱主責任,但由於工傷保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其賠付方是政府,僱主沒有決定權;所以上班遇車禍算不算工傷,其實就是政府願意不願意承擔更大的責任問題。如果立法取消實施了14個年頭的這個“福利”,就是政府縮小了責任範圍,這無助於體現勞動者的尊嚴。就算現行規定有重復賠償的問題,讓員工“佔了便宜”,但在勞動者整體福利狀況不佳的情況下,立法者對這一“既得利益”,應有足夠的寬容心。畢竟,民心無價。(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