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昨日起正式實施。《法制日報》的報道說,針對網路上不時爆出的“人肉搜索”對個人隱私造成的傷害,侵權責任法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人肉搜索”該不該禁的口水仗再度在網上打響。
此前,也有地方人大立法禁止過“人肉搜索”行為,譬如江蘇徐州,但從輿論反應來看,反對的聲音比較大。
人們之所以力挺“人肉搜索”,當然是因為此舉對反腐的貢獻不小,經典案例包括:周久耕事件、江西新餘市與浙江溫州市兩起公務員天價“出國考察”事件。為什麼通過網路反腐能產生奇效?其中既有“群眾的力量是無窮的”因素,也有官員個人財產資訊不透明的現實問題,當然,還有一些反腐職能部門工作“主動性”不足的原因。事實上,公眾捍衛“人肉搜索權”,某種意義上也是出於無奈。譬如,某公務人員言行失當、冒犯群眾,群眾想知道他的具體身份卻無途徑,檢舉他,又遲遲得不到有關部門回應。網民通過互動與持續發力,相關問題很快就解決了。這種新的民間監督形式,為改善機關作風及反腐倡廉工作,注入了活力,因而受到了官方與民間的肯定。
顯然,禁止“人肉搜索”並不包含揭露醜惡、打擊腐敗的行為,畢竟,這是科技反腐的新生力量。昨天出版的《求是》雜誌刊發了中紀委書記賀國強在5月18日全國反腐倡廉建設創新經驗交流會上的講話,賀國強在講話中強調,要提高反腐科技含量,探索新辦法新手段,要加強反腐倡廉輿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和主導權。我認為,網路反腐中的一些特點,是符合中紀委這些要求的。
然而,“人肉搜索”是一把雙刃劍,在揭露醜惡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會傷害到一些普通公民的隱私權、肖像權等民事權益。如發生在北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被告人為了批評受害人對婚姻的不忠,發動網友對其進行“人肉搜索”,並將其個人資訊在網上大量傳播。顯然,這樣的“人肉搜索”與暴力無異,理當被禁止。
鋻於“人肉搜索”可能產生的不同社會效果,我認為法律對此應有所區別,即,對行為失當的公務人員、違法亂紀者,“人肉搜索”應視為合法。去年,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受到輿論普遍質疑,徐州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回應說:在網上揭露醜惡現象、舉報官員的違法行為、抨擊社會不文明行徑,都不在禁止之列。顯然,如果侵權責任法做出此類表述,“人肉搜索”自然就不會產生那麼大的爭議。但是由於法律條文中沒有厘清“網路侵犯他人民事權”的邊界,單憑官員的口頭許可,網民們通過網路揭露醜惡無疑會有所顧忌。
因此,對於“人肉搜索”行為的執行標準,最高法院等司法機關有必要做出司法解釋。當然,我們在其他法律中也能找到支援網路反腐的依據,但鋻於不少網民對“人肉搜索”問題有誤解,做出專門的司法解釋有助於打消人們對網上揭露醜惡問題的顧慮。(椿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