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河南商丘村民張振風因涉嫌入室搶劫、強姦被警方逮捕。2008年底,張振風被判死緩。張振風的沉冤得雪依賴於偶然的真兇落網,我們只能感嘆,這是張振風不幸中的萬幸。
張振風的不幸不僅在於他早早就成了警方懷疑的對象,更在於他還碰上了一位驕橫傲慢的警察。據報道,當年進行的DNA鑒定早已排除了張的作案嫌疑,但當地一位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隱匿了該項證據。斗轉星移,貓鼠易位,當年的偵查者現在也被偵查了。這位副大隊長在身為嫌犯之後,一定會對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吧。
張振風案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真實的基層司法生態:有罪推定、有錯不糾、刑訊逼供、口供至上、官不悔過。如果沒有意外的真兇落網,錯誤還將延續。
就算在被逼無奈的糾錯之後,我們同樣看不到道歉,看不到反思,也看不到制度層面的改進。相反,在有關部門看來,對張振風案的糾錯還成了他們的政績。報道稱,就在2010年9月8日晚,商丘市公安局還向媒體發佈了一篇題為《知錯即改有錯必糾商丘政法機關主動查究一起錯案》的通稿。
知錯即改,有錯必糾,主動查究,多麼美好的詞彙——它居然把一宗錯案成功改造成了一項政績工程。請看通稿中的說法:商丘市政法機關在開展“糾正執法問題,促進公正執法”教育整頓活動中,通過案件評查,主動查究了張振風等5人涉嫌入室搶劫案。且問商丘方面,在真兇落網的情況下,難道你們還能有錯不糾,堅持將錯案進行到底嗎?也許,一錯再錯並非不可能。當年的DNA鑒定也曾證明了錯案的存在,卻被一位副大隊長通過人為隱匿證據,而堅持了錯誤。媒體披露的事實還有,在張振風等人被判刑後,曾提起上訴。 2009年8月,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重審。但直到真兇落網,重審也未開庭。在張振風案中,地方政法機關如此驕橫與傲慢,何“功”之有?今天的將“錯”當“功”,權力驕橫與傲慢同樣如影隨形。
張振風等人身陷冤獄失去人身自由3年4個月,如今總算借真兇落網的幸運得以洗冤回家。然而套在他們身上的枷鎖並未完全脫下,報道稱,當地有關部門給他們下達了“約法三章”——“出來後不能陳情,不能接受媒體採訪,不能提出國家賠償”。這“約法三章”中,分別對應著公民的陳情權、接受採訪權(言論自由)以及申請和獲得國家賠償權。公權力對私權利的粗暴侵犯仍在持續,冤案並未終結。商丘那些“有關部門”,正在以糾錯居功,以限制公民權利來掩蓋自己的違法,把壞事當作好事辦來保護自己的烏紗。
如此不思悔改的權力驕橫與傲慢,怎能防止下一次冤獄的發生?(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