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從統計學意義上,可能會有一些人群犯罪率相對偏高,但具體人員一旦犯罪自有法律可以懲處,不能因存在“嫌疑”就被清理。對“治安高危人員”可以進行處置,但那必須是事後的懲罰,而不能事先進行甄別。如果治理者患有潔癖,事先進行甄別,就是在濫用權力。
近日,深圳警方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稱,為給即將召開的大運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警方發動了“治安高危人員排查清理百日行動”,在這場運動中,累計8萬餘名“治安高危人員”受到震懾,離開深圳。
當地把“治安高危人員”概括為“無正當理由長期滯留深圳、行蹤可疑、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現實威脅的人員”,這個總體特徵很難明確界定,什麼是居留深圳的“正當理由”,什麼又叫“行蹤可疑”呢?
或許是為了對“治安高危人員”更精準打擊,深圳方面還對此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只是這些分類大多也是描述含混,而且帶著明顯的有罪推定的清理邏輯。
比如,第一類是“有刑事犯罪前科,長期滯留深圳,且無正當職業及合法經濟來源”,如果僅僅是有犯罪前科,只要已經接受過法律懲處並改過自新,那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其“長期滯留深圳”的權利,而如果他有通過不合法手段獲取收入的行為,那就應該走正常的司法程式,怎麼能“清理”出深圳就了事?對於有犯罪前科的人,有關部門常常呼籲社會要包容感化,可如今在深圳竟成了被“清理”對象,讓人百思不解。
比如,第二類是“沒有正當職業,生活規律異常或經濟來源可疑的人員,特別是經常晝伏夜出,有群眾舉報,具有現實威脅的”,在大城市謀生的很多人,想必都有過或長或短的失業經歷,那麼失業期算是沒有正當職業嗎?而有些網路或者媒體從業者,就是“晝伏夜出”,看起來“沒有正當職業,生活規律異常”,如果不巧被鄰居因誤會而舉報,是否也要被當成“治安高危人員”清理?
更讓人不解的是,精神病人員也被納入了“治安高危人員”,這樣的管制邏輯就有違“人道”了。儘管從統計學意義上,可能會有一些人群犯罪率相對偏高,但具體人員一旦犯罪自有法律可以懲處,不能因存在“嫌疑”就被清理。
當然可以找到很多“成績”來為這項行動“正名”,比如“使全市搶劫警情下降16.4%,搶奪警情下降13%”。但一來“嚴打”的功績和清理“治安高危人員”有多大關聯很難認定,二來即使能達成正義的結果,也不意味著就可以使用非正義的手段。
對“治安高危人員”可以進行處置,但那必須是事後的懲罰,而不能事先進行甄別。如果治理者患有潔癖,事先進行甄別,就是在濫用權力。而這樣的甄別、排除過程一旦啟動,完全有可能持續進行,走向荒唐而可怕的地步。
深圳可以把不穩定因素排除到其他地方,其他地方為什麼不能拒絕,而將其再排除到其他地方?各地城市相互排除,那“治安高危人員”豈不是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間?最可怕的是,在那個模糊不定的標準下,人人都有可能成為所謂的“治安高危人員”。(喻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