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志願者在京哈高速截下運狗車後,經過15個小時的僵持和協商,兩家機構出資將狗救下。4月16日淩晨3時,520隻狗被運往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基地,暫養救治。
圍繞著“救狗事件”,知識界、演藝界與許多公民之間,又產生了深深的分裂。是否贊同這次“救狗”事件,似乎成為檢驗一個人是否具有愛心、良心和是否足夠文明的尺度。
我並不想否認“救狗”的公民的愛心。譬如說,我個人也認同對於寵物狗不應當食用,有支援者便稱“伴侶寵物、野生動物是不可以食用的,只有飼養動物是可以食用的(如果你一定要吃的話),這是人類文明發展到這個階段的基本準則”。制訂一部動物福利法是必要的,讓動物也能有最基本的待遇。
不過,當愛心或者一種主張轉化為行動時,我認為卻是要特別小心,任何包涵愛心的行動都應當有法律的依據,愛心的歸愛心,法律的歸法律。其一,貨主郝先生運輸這批狗具有相應運輸手續及由河南當地動檢部門開具的檢疫證明等,他的手續是合法的。其二,即便是懷疑貨主是非法運輸,但是,他人有什麼權利在高速公路使用危險的動作來迫使貨主停車,而不是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呢?
在“救狗”問題上,有愛心的公民其實可以做很多事情。如果有證據表明貨主是非法運輸,那麼可以報警讓警察攔截車輛,再進行相應處罰;如果貨主合法運輸,可以與貨主協商,將車上的狗全部購買下來(正如救狗人士後來所做的一樣),但不能強迫貨主交易。最重要的是,在動物福利上,在寵物狗是否應當禁止宰殺的問題上,可以掀起輿論的討論,形成共識,推動法律的制訂,讓今後防範這種事情發生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不能將反對動用“私刑”救狗的人看成是對動物沒有愛心的人。如果救狗的手段或者說愛心不在法治和權利範圍內進行,那麼,狗的權利無法實現,人的權利可能也會蕩然無存。(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