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徐武事件”的諸多質疑,一方面說明有關部門的工作需要改進,同時也再次反映出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武漢武鋼職工徐武,在因“精神病”被強制入院治療4年後,近日從精神病院逃離到千里之外的廣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
人們關注“徐武事件”,既是關切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還因為它與此前案例有太多相似之處:同樣是被有關部門強制治療數年,同樣有“狀告”、“陳情”因素,同樣是親屬和本人都不認為患有精神病……尤其在此前數位“精神病人”都被證偽的背景下,要改變人們的習慣性質疑,確需拿出十分過硬的依據。
到目前為止,關於徐武“被精神病”的質疑,依然缺乏具有足夠說服力的回應。比如,徐武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說徐武本人否認,尚可用“不承認有病,越證明有精神病”來解釋;那麼在徐武家人堅決否認,並稱此前是“被迫”收治的申訴下,在廣州醫療機構的初步診斷與有關方面存在較大出入時,面對收治者與被收治者及其家屬的各執一詞,究竟該由誰來甄別鑒定?
再者,即便徐武真有精神病,是否有必要強制收治?如果說強制收治的前提是“造成危害結果”,徐武行為的危害結果是什麼?有關部門若掌握了足夠的證據,在“徐武事件”成為公共事件的今天,為何不能及時公之於眾?至於跨省追尋,更是令人不解,徐武雖然從精神病院逃出,但他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關方面直接介入不僅于法無據,還會讓人疑竇叢生:為何對一個“精神病人”如此關心?
上述疑問,一方面說明有關部門的工作需要改進,同時也再次反映出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強制收治沒有門檻,缺乏程式規範,個人救濟缺乏途徑,住院期間缺乏糾錯機制……在此背景下,精神病鑒定尤其是強制收治,很容易標準模糊乃至隨意輕率。更值得警惕的是,從以往一些“被精神病”案例來看,在一些地方,“精神病”鑒定和強制收治,往往有著複雜的背景。它的危害在於,一般司法強制,尚且有明確期限以及救濟途徑;一旦被認定為精神病強制收治,不僅恢復正常遙遙無期,救濟途徑更是付之闕如。
儘管我國的《精神衛生法》尚在襁褓,儘管“無危險、不強制”理念還沒有具體條文落實,但必須看到,即便“強制收治”是為了“治病救人”,也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前提的,需要格外謹慎。更要看到,非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這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對其強制收治同樣必須通過嚴格程式,而不能在一種對公眾、媒體和家屬不透明的環境下進行。
回到“徐武事件”上來,對於類似精神病的鑒定,我們應該回到醫學本身,讓精神病的強制收治遵循程式正義。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和家屬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進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范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