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淩晨2時10分許,在廣州市海珠區怡樂路一輛高速行駛的白色跑車撞飛兩名行人後,又與路邊停靠的5輛小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名行人一死一傷,肇事車上的一男一女隨後打的逃離現場。8日晚上10時,嫌疑人楊某向海珠區交警大隊自首。9日上午,楊某已被警方刑拘。隨後面對記者的提問,楊某堅稱自己沒有酒後駕車。但有在現場見過肇事司機的網友曾發帖稱:聞到有酒味。(據《羊城晚報》)
有關這起事故中肇事司機到底有無酒後駕車,需要警方繼續調查,我們暫且存而不論,但我們確實在社會上聽到一種議論,認為如果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趕緊逃跑,等到測不出酒精濃度後才投案,如此可以逃避刑事處罰或者能減輕刑事處罰。
其實這種說法是很不負責任的。從法律上分析,酒後或者醉酒駕車與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都是要從重處罰的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講,逃逸可能承擔責任更重。民事角度講,酒後或者醉酒駕車要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而肇事後逃逸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逃逸人負全部責任,逃逸得不償失。刑事角度上講,醉酒駕車如果造成一人重傷以上,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以上,就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時,行為人觸犯兩個罪名———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但實際處罰是按照從一重罪處罰,即按交通肇事罪處罰。如果此時,醉駕的人逃逸而後投案自首,由於其有逃逸行為,同樣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並不會比醉駕出了交通肇事後留在現場佔多大便宜。
甚至,醉駕後逃逸的行為,可能會負更重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醉駕後造成交通肇事,留在現場報警、積極搶救傷員,除非造成了“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往往最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醉駕交通肇事後,選擇了逃逸,哪怕只是“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不到五人以上”,也必須罪加一等,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那對不起,就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醉駕交通肇事後,留在現場報警、搶救傷員與逃逸,孰輕孰重,不難分辨。
也許,有人會說,交通肇事逃逸後投案,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可以認定為自首,那麼,醉駕後逃逸又投案也可以認定自首並從輕處理。但最高法明確規定,“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況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也就是說法院只是視情況看是否從寬,以及決定從寬的幅度,並不是一定要從輕處理。更何況,即便能從寬,也是在3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間從寬(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或者在7年與無期徒刑之間從寬(逃逸致人死亡),那也比醉駕後留在現場處罰重得多。
當然,有一種情形值得執法者和立法者注意,那就是醉駕交通肇事後,沒有造成一人重傷以上的後果,某些人可能選擇逃逸後再自首,因為留在現場可能要判處危險駕駛罪,而逃逸後再自首,可能就不負刑事責任。但我仍然要提醒醉駕者,不要忙著跑,因為傷者的傷情可能隨時發生變化,如果傷者重傷了或者死亡了,那可能就要負3年以上甚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對於這種情形,執法者應當加大查處力度,力爭在酒精濃度消解之前將肇事者緝拿歸案。當然,我們也可以考慮在立法上加以完善,比如醉駕交通肇事後逃逸,只需有證人或者其他證據證明他有酒駕的行為,逃逸者必須舉證證明自己並無酒(醉)駕,否則以“危險駕駛罪”論處,以此嚴厲打擊酒駕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