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後,各地逮住了第一批“醉駕入刑”的嫌疑人。正當公眾拍手叫好之際,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不能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應與行政處罰注意銜接。張院長的意見立即被概括為“醉駕不一定入刑”,引起公眾的不解和質疑。
對此,5月12日《京華時報》採訪的刑法專家說,張軍的說法從理論上說本身沒有問題,這體現了刑法總則與分則之間的關係,及刑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關係。刑法總則第13條中有關犯罪概念的條文說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總則具有普適性,無論是對各個分則,還是在認定具體罪名時都要考慮總則的規定,因此張軍“情節輕微不入罪”的說法並不是只針對醉駕,而是適用於所有罪名。這反映了中國法律體系的特色。就是說,儘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但是,總則的普適性還是要切記的,這是司法常識。換句話說,即便十多天以來逮住了一批涉嫌“醉駕入刑”的嫌疑人,但在判決他們犯罪之前,律師終究是要拿刑法總則第13條來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嫌疑人做無罪辯護的。可以猜想,法官將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決呢?難道就像許多人期望的那樣“醉駕一律入刑”嗎?
12日《新華每日電訊》發表晏揚《給“醉駕入刑”留口子,疑違立法初衷》,文章說,如果醉駕入刑與否要視情節、後果而定,那麼在現實國情下,所謂情節和後果極可能異化成權力和關係,異化成視權力大不大、關係鐵不鐵而定,甚至視執法者的脾氣、性格以及當時心情好不好而定。於是主張“醉駕入刑”還是一刀切為好。《青年時報》發表阿平《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不適用“醉駕入刑”》,文章說,張軍副院長的這番談話,聽了讓人頭大。不知以後法院再審這類案子,到底是聽法律的呢,還是聽張副院長的。聽法律的,只要你喝醉了開車上路,那就涉嫌犯罪;聽張副院長的,喝醉了你從杭州開到北京,只要沒有肇事行為,那就屁事沒有。這種主張“醉駕入刑”毫無商量餘地的聲音很是強大,一個總的特點是只要醉駕,管你是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還是剛剛打著火就主動停駛等,統統“格殺勿論”。如果是公務人員,工作沒了,飯碗掉了,百分之百“一失足成千古恨”。
顯然,“格殺勿論”是走了另一個極端。作為司機,酒後駕駛的行政處罰已經非常嚴厲,扣分罰款,甚至吊銷駕照,終生禁駕。至於肇事之後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折磨,更是讓司機後悔不已。再說,人與人的差異性很大,有的人心細,有的人毛躁,有的人有酒量,有的人沾酒醉,這個“醉酒”難於科學界定,在“入刑”的嚴懲下,怎麼可能“一刀切”?“一刀切”就是在彰顯法治的公平和正義麼?所以,12日《人民日報》指出,不分情節,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就一律以犯罪論處,從短期看,可能有利於震懾醉駕的發生;長期看,卻與刑法的精神相去甚遠,會損害人們的法治信仰,侵蝕法治建設的大廈。如果恣意張開刑罰大網,輕則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則導致刑法規定形同虛設,法治權威受到消解。
“醉駕入刑”肯定不能不會也不該“一刀切”。張軍一句常識性的普法表達,引來巨大關注,恰恰說明法治精神在多數人身上還相當殘缺,比如只相信“醉駕必入刑”,就是不考慮醉駕者的合法權利是否需要保障;只看到司法執行過程中的蠅營狗茍和猥瑣不堪,就是無視法治在進步細節正被人們銘記和張揚等。讓我們堅信:要不了多久,我們註定會走過“醉駕該不該入刑”這樣的必然糾纏,進入包括如何判定醉駕、由誰來判定以及取證過程能否公正透明在內的諸多具體司法操作程式的細節討論。“醉駕入刑”的司法準備,一定是一個動態的執行流程,一定會有很多工作的嚴苛細化,也一定會回應公眾的所有疑慮。(朱永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