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則網帖曝溫州市交通系統幹部家屬被“內部招聘”,帖子還附有36位領導親屬名單。溫州公管處有關負責人承認有15人確係交通系統領導直系親屬,其對“蘿蔔招聘”的解釋是:一些領導在單位幹了幾十年,讓子女進來是人之常情。(5月29日新華社)
用人之常情來搪塞“蘿蔔招聘”,讓人倍感突兀和刺眼。在公共事務管理中針對個別人或者部分人施以“人之常情”,往往就踏入了以權謀私、權力尋租的禁區。《公務員法》明確規定,錄用公務員要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同時,這部法律還設置了公務員回避制度,譬如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溫州交通系統的一些領導,尊崇了“人之常情”,便違背了“法之常情”。
很多幹部違規違法都是從“人之常情”開始的——接受有價證券和禮金,是“人之常情”;利用職權為子女親屬“鋪路”,是“人之常情”……異化了的“常情”覆蓋甚至顛覆了“法之常情”,讓一些官員前“腐”後繼。
溫州市交通系統的某些幹部,仿佛分不清何時應尊崇法之常情,何時當秉持人之常情。這種情況下,我們要法之常情,不要人之常情——這也應是處理溫州“世襲招聘”事件需要秉持的原則。 (燕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