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女孩吳倩被刺27刀不幸身亡。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行兇者賽銳死刑。被告人上訴,雲南省高院將此案改判為死緩。受害者家屬稱,這是李昌奎案的第二個版本。(7月21日人民網)
李昌奎案引發的爭議還在發酵,吳倩被殺案又再次走進了人們的視野。同樣是手段殘忍的殺人,兩個兇手按照法理都應被判死刑,雲南省高院卻一再給兇手頒發“免死牌”,不禁引發公眾質疑。面對如此窮兇極惡的罪犯,司法如何彰顯公平正義?
李昌奎被改判死緩後,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說: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來判處一個人死刑。他表示,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並稱“這個案子十年後會是一個標桿”。“標桿”一詞再度引發公眾不滿,很多人將其看做一個笑話。在輿論壓力之下,雲南省高院不得不對李昌奎案啟動再審程式。李昌奎能否判死,已成公眾關注的焦點。
讓公眾無法接受的是,李昌奎案尚未塵埃落定,吳倩被殺案又成了李昌奎案的“翻版”。誠然,法院判決堅持“少殺、慎殺”,意在給罪犯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量刑時必須考慮案件的危害性。如果“殺人不償命”成為一種標桿,勢必會給更多法院帶來示範效應,那麼再兇殘的兇手也可以免死,這顯然是法律不能容許的。
法律本身應該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一方面,尊重民意是法律最基本的要求,另一方面,依法判決也是法院維護法律尊嚴的具體體現。縱觀兩起案件,雲南省高院無論面對民意還是面對法律,都應該進行深刻的反思,絕不能讓“殺人不償命”成為法治的“標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