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于13日起正式實施。新解釋共有19條,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明確了婚前買房歸買房者個人,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買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8月13日《東方早報》)
這個認定,用形象的話講,就是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沒有份,換言之父母給女兒買房,也沒有女婿的份。一些人認為這對女方不公平,這個說法其實經不過推敲。不是你花錢買的東西當然不屬於你,就像你花錢買的東西當然不屬於他人一樣。新的婚姻法解釋是與《物權法》相互呼應,更加保護合法的公民私有財產,同時遏制一些打著婚姻的旗號企圖不勞而獲的扭曲婚姻。
還有人認為新解釋是還沒結婚就已在考慮離婚,批評婚姻法解釋充當了“第三者”,這個說法也是片面之詞。凡事有前因後果,處事分來龍去脈,新解釋不會導致離婚,更不會慫恿離婚,它的作用恰是一旦發生離婚,可以有效保護當事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剪不斷理還亂的財產糾紛而給本已受傷的心靈傷口上撒鹽。這種做法,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新的婚姻法解釋,不僅是界定了婚姻雙方的財產歸屬,更深遠的意義是東風化雨,使婚姻價值觀、女性擇偶觀、生育觀發生潛移默化的變化。對女孩們來說,與其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買房”,此前女性把“男方有房”當成結婚前提,可現在“靠婚吃婚”靠不住了,女人自己有房才最保險,是更好的選擇。對一些心心唸唸想讓女兒嫁個有錢人的父母而言,新解釋也是清醒劑:嫁個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離婚後女兒也沾不了光,沒準還逼得女兒連離婚的勇氣都沒有。與其生活在空中樓閣,為什麼不鼓勵女兒找個情投意合的男人,一起奮鬥、買房,這樣才踏實,才能真正獲得自己的物質意義上的家。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將激發婚姻新思維,為修復被房子擠壓得變形的婚戀觀提供了機遇,讓不再為房子而結婚有了可能。如果今天我們還不能完全理解此事的價值,那麼若干年後,當我們回首往事的時候,就能深切地領悟到它的里程碑意義。